2008年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隆煤矿一井“11.30”瓦斯爆炸事故

2008年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隆煤矿一井“11.30”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11月30日16时50分左右,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隆煤矿一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当班井下作业人员25人,经救援,安全升井10人,其余15名矿工全部遇难,在救援过程中另有3名搜救队员遇难。

二、原因分析

(一)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该矿应在隐患整改完成后再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完成后方能进行生产活动,但该矿置政府法令于不顾,擅自打开密闭,非法组织生产,且存在长期非法越界盗采的问题。

(二)弄虚作假,隐瞒矿井和事故真实情况。该矿在重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图纸与实际不符,蓄意非法生产。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发生时间,组织藏匿遇难人员,编造虚假入井人数和名单,教唆调度员、灯房管理员等屡次谎报下井人数,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三)现场管理极其混乱。事故当班入井人数严重超员;实行包工队劳动组织管理方式,以包代管;工人未经培训即下井作业;采用明令禁止的高落式采煤法,违规采用编织袋用作局部通风机风筒,瓦斯超限作业,副矿长该带班而未带班下井等。

(四)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该矿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即组织人员运往井上并藏匿。

(五)未实现实质性兼并重组。实施兼并重组的股本资金和管理人员没有真正到位,未能对该矿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原有小煤矿的运行模式没有改变,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在隐患整改的幌子下,擅自非法组织生产。

(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义煤集团选派的矿领导未履职尽责;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派驻的驻矿人员严重失职渎职,未制止超员下井、非法组织生产。

三、防范措施

一、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从即日起,各产煤市(地)政府要对安全生产确实没有把握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暂扣各种证照,按照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的要求,限期整改达标。整改结束后,由各发证机关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重新核发相关证照。由各级政府重新组织复产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生产。对逾期不改或整顿期间有生产行为的,一律列入关闭。

二、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长停井、责令停产整顿井、技改井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突出抓好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凡发现借整改之名私开工作面擅自从事生产的,坚决列入关闭,并对煤矿矿长和驻矿安全监管员等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一是抓紧制定“十一五”后二年保留和关闭矿井规划,“十一五”后三年全省煤矿数量平均压减比例为35%左右,鸡西、七台河、牡丹江市压减40%以上。二是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快资源整合工作进度,进一步推动地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小煤矿扩能改造和大矿收购、兼并、托管或小矿组合等办法,进一步减少小煤矿企业数量。三是煤矿整顿关闭必须坚持安全“一票否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律列入关闭。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被关闭的矿井,一律不予补偿。对于距离近、开采一个资源块段煤层重叠的矿井不得批准其单井扩储改扩建,必须强制整合,否则列入关闭;对国有煤矿井田周边,与大矿联通、自燃发火严重、水患严重、危及大矿安全的,一律列入关闭;矿井周边存在废弃矿井、老窑积水和其它地质资料不清的,一律列入关闭;对矿井资源储量开采年限不足3年、拟扩资源储量赋存情况不清的,一律不予扩储,列入关闭。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组织领导,完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合执法。对已公告关闭的矿井要按规定达到关闭标准,防止死灰复燃;对已批准资源整合方案的矿井在资源未划定范围、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生产。

五、进一步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及采区井安全管理。一是切实加强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一通三防”管理,加强现场瓦斯检查,避免瓦检员假检、漏检。二是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坚持领导干部深入一线下井带班,靠前指挥,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三违”责任追究和连带安全责任追究等责任制度。三是各煤矿要严格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更不得以超产奖、会战奖等方式鼓励超能力生产。是加大采区井的安全投入力度,进行技术改造,完善矿井各生产系统,提高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对采用仓储式等落后采煤工艺的工作面必须在年底前全部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