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安平煤矿“10.4”透水事故
2011年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安平煤矿“10.4”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4日7时53分,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安平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8人,经全力抢险救援,其中11人安全升井,17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该矿掘进井下+350m水平水仓时进入突出煤层,未采取有效防突措施,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一是该矿属技改矿井,其水仓正在建设,不具备联合试生产条件,而有关部门却批复同意其进入试生产阶段;
二是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却未采取任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措施。该矿虽然购买了瓦斯抽放装备,却未形成系统,没有进行瓦斯抽放作业;
三是该矿瓦斯管理混乱,瓦斯浓度由0.2%突然增大到1.28%后,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
四是该矿非法承包,劳动组织十分混乱。
三、防范措施:
——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不得借口市场供需紧张突击生产、冒险生产而不顾安全、忽视安全,要强化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切实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经验收后方可生产。不得借技改、联合试生产之名行违法生产之实;对完成技改进入试生产的矿井,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准生产。
——切实加强煤矿防突工作力度。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防突措施,加大治本力度,认真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要坚决退出,从源头上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对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者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跟踪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落实情况,真正做到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