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金地煤矿“10.11”透水事故
2011年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金地煤矿“10.11”透水事故 一、基本情况:
10月11日17时40分,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金地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3人被困。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三段36B#右零路平巷掘进工作面违章放炮,打通了原立井遗留的一条巷道,原立井巷道及采空区积水溃入,导致水害事故。
(二)间接原因:
1、该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片面追求进度和产量,忽视防治水工作。一是矿井防治水工作职责不清,责任分工不明确,没有落实岗位责任制。二是矿井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领导没有带班入井。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没有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指令,“逢掘必探”措施未落到实处。三是矿井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明确的探放水工作安全检查机构和质量验收标准。四是矿井重生产、轻安全,片面追求进度和产量,导致采掘布置失调,事故前井下仅有掘进工作面,没有形成采煤工作面。
2、该矿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原立井采后技术资料不全,没有认真开展收集调查工作,空区积水和立井采后情况没有绘制到井上下对照图上。二是该矿技术管理不力。探放水措施流于形式,探放水措施贯彻不到位。
3、该矿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探放水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持证人员不能满足实际生产工作需要。二是矿井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意识低,缺乏避灾知识,发生险情后,未能有效地实施自救与互救。
4、鸡东县煤矿技术服务站水文地质调查工作不实。在没有按规定对该矿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实地深入调查的情况下,做出了该矿采空区内没有积水的错误结论。
5、鸡东县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对该矿探放水工作监管措施不严。一是驻矿安全监管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严格执行探放水相关规定,对该矿探放水工作质量、标准及落实监管指令情况,未能有效监督。二是安全监管人员发现该矿未执行“逢掘必探”问题后,制止不力。三是对该矿技术管理和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及实施相应的探放水规章制度情况检查指导不力。
6、鸡西市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要求严格执法。市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发现该矿三段36B#右零路平巷掘进工作面存在未打中间探放水钻孔问题后,仅在口头上要求矿井立即补打,未在执法文书上予以体现,现场执法处置不当,未能及时有效地根除隐患。
三、防范措施:
(一)鸡西市及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对全市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教育其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树立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意识。督促煤矿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矿山救护队伍的战备训练,全面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复查工作,推进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作用,强化监督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与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二是要指导煤矿企业做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采取可靠措施和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对全市所有矿井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消除水害威胁和隐患。三是要提高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严格规范作业规程审批工作,督促矿井完善探放水规章制度,促进矿井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机构和岗位责任制,配强配齐探放水队伍和设备,使“逢掘必探”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煤矿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社团组织或专家组等组织的管理和规范。建立准入制度和标准,严格监督,使其真正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性技术工作发挥应有的服务作用。
(四)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水害防治工作主体责任。鸡西市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定期收集、调查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加强井上、下对照,认真编制水害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完善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三违”,全力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尤其要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防治水专业知识培训教育,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要督促煤矿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培训档案,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加大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领导入井带班制度的执法检查力度,有效杜绝矿井从业人员“证、岗”不符和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现象的发生。
(六)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建立完善事故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参与煤矿事故举报,认真查处举报煤矿事故案件,从严从重处罚瞒报、慌报、漏报、迟报事故的煤矿,避免类似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