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富发煤矿“10.17”瓦斯爆炸事故

2011年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富发煤矿“10.17”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17日11时30分,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富发煤矿附近一非法采煤窝点井下+713m水平K6煤层运输平巷829米处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134.8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刘天权非法采煤窝点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采取独眼井开采,局部通风机供风采煤,且抽循环风,造成+713米水平运输巷瓦斯积聚;工人在合岩石电钻开关时电缆一相裸露铜芯线与轨道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富发公司及其富发煤矿为刘天权非法采煤窝点提供的+708m风井行人通道、地面提升设备、电力、炸药及雷管、煤炭销售及税收、购买工人保险等便利,掩护和帮助其非法生产,逃避安全监管与打击,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非法生产的煤炭从中获利。

2.富发公司及富发煤矿民爆物品管理混乱。 富发公司及富发煤矿违反爆炸物品购买、储藏、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合法煤矿名义购买炸药和雷管,违法擅自将炸药和雷管提供给刘天权非法采煤窝点用于采掘作业。

3.大树镇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失职。 大树镇明知富发煤矿属停产整顿矿井,但未落实驻矿监管,未采取措施停产整顿到位,放纵其违法开采长达2年多时间,以致富发煤矿为事故窝点非法开采提供掩护;大树镇对非法煤矿排查、打击不到位,对事故窝点长达7个月的非法开采行为失察。

4.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安全监管不力。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2011年检查多次发现富发煤矿仍在非法生产,对其下达了停产整改指令,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停产整顿,以致富发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为事故非法采煤窝点提供掩护;对非法采煤窝点长达7个月的非法开采行为失察。

5.奉节县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监管不到位。一是大树镇派出所在富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初审同意其购买民爆物品。擅自初审同意属于非法煤矿的康乐镇黄龙煤矿购买民爆物品。二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民爆物品购买审批把关不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明知富发煤矿未取得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复工复产通知书》,于2011年2月至10月期间,先后28次审批同意富发煤矿购买炸药56吨,雷管5.6万发。2011年4月11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明知黄龙煤矿野外施工结束,应停止火工品供应,但仍于2011年6月至10月,先后14次违规审批同意该矿购买炸药28吨,雷管2.8万发,部分火工品用于非法开采。

6.奉节县化工建材公司未按规定运输民爆物品。奉节县化工建材公司(系奉节县经信委下属国有独资企业)作为民爆物品供应运输单位,未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民爆物品运输证》要求,擅自将富发煤矿、黄龙煤矿等购买的火工品,运输到位于康乐镇的非法民爆物品中转站,为富发煤矿非法提供给非法窝点开采使用提供便利。

7.奉节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煤矿企业违法转供电行为整治不力。 2011年7月和10月,奉节县供电公司两次到富发煤矿风井变压器检查时,发现富发煤矿风井变压器安装计量分表,且搭接有一条线路延伸至富发煤矿风井内,对富发煤矿非法转供电给非法采煤窝点采矿未采取制止措施

8.奉节县经信委督促开展违法供电专项整治不力。

奉节县经信委督促开展违法供电专项整治不力,对煤矿企业违法转供电的违法行为,督促检查不力,导致富发煤矿向刘天权非法开采转供电源的违法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9.奉节县政府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力。

节县政府对煤矿“打非”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以致辖区内连续发生“7·12”、“8·20”、“10·2”非法采煤事故和“10·17”非法采煤重大事故

三、防范措施:

(一)要认真贯彻4月23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的全国“打非治违”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市政府有关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办矿、生产、安全秩序清理整顿,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关闭煤矿监管责任,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矿的思想认识,严格依法办矿,严禁为非法办矿提供电源、爆炸物品、煤矿巷道、提升设备等条件,严禁违法生产行为。

(四)切实加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管,认真落实监管措施,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生产。

(五)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储存、使用、转借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六)切实加强煤矿供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办矿点供电和转供电。

(七)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的管理,严格煤炭准运证发放,严防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

(八)严厉打击非法煤矿挂靠合法煤矿从事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对非法煤矿挂靠的合法煤矿,一律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