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5.12”事故调查报告

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5•12”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5月12日10时,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矿井)-610m水平十小川回风石门发生一起乳化液泵高压胶管接头崩开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2.3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辽源监察分局正处级监察专员、副局长王炎君任组长、九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九台区监察局、九台区总工会、九台区公安局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5•1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和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矿井概况

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位于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吉长两市之间,距九台区火车站2.4公里。

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原为吉林省营城煤矿,于1976年建设,1989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为75万吨/年,2003年破产改制重组,现核定生产能力为100万吨/年。矿井开拓方式为两立两斜;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抽出式,两条立井入风,两条斜井回风;主运输水平为-610m水平,通过-610m水平布置上下山开拓;布置七、八两个采区,七采区布置一个综采工作面即:7307综采工作面,其走向长度400m,工作面长度80—150m,该工作面采空区防灭火主要采取注卤水和泡沫等措施。八采区布置三个掘进工作面。

矿井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现有职工1577人,下设生产、技术、安监、通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巷修、防突等科队,安全管理机构健全。

(二)事故地点概况

发生事故的地点为-610m水平七采区十小川乳化液泵站处,该处巷道宽度3.8m、高度3.0m,锚喷支护,乳化液泵距离巷道入口0.6m、距离巷道帮0.5m。该泵自5月7日二班开始向七采区7307工作面采空区注卤水,5月11日防突队作业人员向队长尹茂林、副队长杜金汇报,乳化液泵没有压力,5月12日没有灌注卤水。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救过程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5月12日白班,防突队当班出勤13人,队长尹茂林组织召开班前会,并布置工作任务。井下共分四组作业,其中一组由副队长杜金负责,带领周军、李存帧、杜金香、张随有四人到井下往七采区回风顺槽搬运钻机。

7时30分周军等四人入井,约8时到了-610m水平十小川,约9时许在第十一小川找到了钻机,但由于钻机被重车夹在当中,不能运往七采区,于是,四个人又返回十小川。途中,李存帧、杜金香、张随有先后去7307工作面回风顺槽接管路,周军一人在十小川休息。约10时许,副队长杜金招呼周军去试泵。杜金在前面先去启动乳化液泵,周军跟在后面,他看见杜金启动完乳化液泵之后就往泵的方向走了。当周军走到装卤水的水箱位置时,听到“砰”的一声,看见杜金突然倒在乳化液泵旁,周军过去看到杜金腹部受伤,乳化液泵的高压胶管弹了出来,他立即跑到开关处停止了乳化液泵。

(二)事故抢救过程

事故发生后,周军急忙去采区找人,在去往七采区的铁梯处见到队长尹茂林,周军告诉尹茂林,杜金被高压胶管打伤了,接着两人一起赶到事故地点查看情况。然后,尹茂林用开关旁边的电话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说井下伤人了,赶紧派一辆人车。随后尹茂林又招呼在回风顺槽作业的张随有,三人一起将杜金抬到人车运至地面。在地面等待的救护车将杜金送到九台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5月12日11时15分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将事故情况通知遇难者家属,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试泵人员在试泵过程中,由于泵内液体压力增高,高压出口插座的U型卡槽磨损严重,导致U型卡失效,高压胶管弹出,将试泵人员打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机电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工作不力,致使对高压胶管接头处的插座、U型卡长时间磨损严重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埋下了事故隐患;

2、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措施中没有明确乳化液泵的使用和管理,对使用高压乳化液泵防火注卤水潜在的隐蔽危险因素认识不够;

3、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没有经过培训并取得乳化液泵司机证,擅自开启乳化液泵;二是乳化液泵管理和使用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职责落实不到位;

4、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思想不牢,未做到自我保安和相互保安。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五、事故类别

其他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杜金,群众,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防突队副队长,事故当班防突队带班领导。违反操作规程,没有经过培训并取得乳化液泵司机证,擅自开启乳化液泵,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甘会军,中共党员,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防突队技术员,负责防突队的技术工作。制定的7307采煤工作面防灭火措施中设备使用和管理不明确,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3、尹茂林,中共党员,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防突队队长,分管防突队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防突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使用的机电设备维护工作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4、朱传华,中共党员,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通风副总,负责一通三防的技术工作。7307采区防灭火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5、林玉峰,中共党员,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副总,负责安全管理技术工作。7307采区防灭火措施安全管理审批把关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6、宋庆文,中共党员,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事故当班矿带班领导。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

7、李长春,中共党员,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机电矿长,负责机电运输工作。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工作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

8、周兴,中共党员,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技术副总工程师(代理总工程师),分管技术工作。7307采区防灭火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

9、吴树臣,中共党员,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矿长,负责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

10、于大河,中共党员,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矿长(总经理),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57662元)30%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7298.6元。

建议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党员干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发生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罚款35万元。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