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爆炸用户烧成重伤 索赔20万被驳
中国绵阳新闻网讯(记者 黄志富) 燃气爆炸,用户被烧成八级伤残。用户起诉燃气公司,索赔20多万元损失。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起诉。
2013年7月28日早上6时许,盐亭县富驿镇花林火星村村民刘某某在自家一楼厨房点火做饭时,发生燃气爆炸,致刘某某身上多处烧伤。房屋四围铝合金窗户损坏,窗户玻璃几乎全部破碎,一楼两扇卷帘门损坏,其中一扇门受气压影响被推出约5米。
2013年9月5日,刘某某出院,共花费医疗费56978.72元。经诊断,刘某某为全身多处25%Ⅱ-Ⅲ度天燃气烧伤伴感染、右耳耳廓软骨膜炎。
2014年6月13日,经司法鉴定,刘某某双耳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天,盐亭县安监局等部门到达现场。事故调查组委托专业人员用查漏仪器对燃气公司输气管线进行检测,结果均无破损与漏气情况。事故调查结论认为,事故应为燃气灶具接口处漏气,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并聚集,刘某某早上进入室内,打火形成点火源,因屋内燃气已经处于爆炸极限,因此引发爆炸导致安全事故。
2014年7月25日,刘某某向盐亭县法院起诉某燃气公司,要求依法判决某燃气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3842元并承担诉讼费。
此案最大的争议是,刘某某被烧伤,某燃气公司是否有过错?伤害结果与某燃气公司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天燃气爆炸前后,刘某某是否有过错?
庭审中刘某某认为,某燃气公司的供气范围超出了供气范围,提供的天然气也不符合标准,没有按照规定加臭,致使天然气泄漏时,用户完全没有察觉。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燃气公司称,事故的发生是刘某某在使用燃气过程中疏于安全管理,不正确使用天燃气造成的安全事故,刘某某的损害,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盐亭县法院认为,根据事发后现场调查结果,应当认定损害结果与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述因房屋没有安防护栏,故门窗紧闭,该行为导致屋内燃气大量聚集,致使燃气浓度达到一定标准后,遇火源发生爆炸,说明原告在使用中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原告称被告超出供气范围,但供气是否超出范围,与原告的损害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称被告加臭不符合规定,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但嗅觉属个体差异,主观上感觉均不同,该主张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3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15年12月21日,本案审判长杨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一审判决后,刘某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法院领导考虑到刘某某的实际困难,专程到刘某某家,再进一步沟通的同时,送了慰问金,对此刘某某表示满意。
燃气爆炸,是由于空气中的燃气(包括天燃气、煤制气、液化气)浓度达到一定数值时,遇火就容易引起爆炸。所以,一定要养成 “人走火熄、用完即关”的好习惯,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燃气是否已关好,与此同时,还要养成不紧闭门窗,随时保持空气流畅的习惯,尤其是在浴室、寝室等地方,这样才能避免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