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送】江苏男子自杀失败开燃气灶致爆炸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2015年10月14日凌晨4时许,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本市春申路8号某小区发生爆炸起火。经侦查发现,爆炸起因是房主的儿子陈志宏企图利用天然气自杀,在服用安眠药几个小时后醒来发现自己并没有中毒死亡,以为燃气不再泄露,就去拧燃气灶开关从而引发爆炸。2015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陈志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江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31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
各方辩论
公诉人刚宣读完起诉书,被告人就激动地提出,“我不是故意要引发爆炸的,我不是故意的!”
公诉人张庆苗知道被告人一直认为自己不是为了爆炸,只是为了自杀,拧燃气灶也是以为没有煤气了,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上也一再强调被告人没有引发爆炸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在法庭调查阶段,张庆苗有意识针对这个问题展开讯问。
“被告人陈志宏,天然气一开始是如何释放出来的?”
“一开始我打开燃气灶放气,但是燃气灶有保护装置,一会儿就放不出来了,我就去扯下软管。”
“那你放燃气之前,管道里有没有通着气?”
“有的,我用燃气灶放气之前,先点火看过的,确认有气体,而且后来扯下软管之后也听到‘刺刺刺’的声音,还闻到味道了。”
“那你觉得燃气灶为什么要有保护装置呢?”
“应该是为了防止气体泄漏产生危险。”
“你觉得会有什么危险呢?
“会中毒、会爆炸吧。”
“这种危险你平时知道吗?”
“知道的,这是常识。”
“从这些问答可以看出,被告人作为一个有社会常识的成年人,完全知道管道天然气释放的气体很危险,有可能引起中毒、爆炸等严重后果,虽为追求自杀,但主观上仍然有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张庆苗总结。
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当时服用了安眠药物,精神恍惚,主观上又一心求死,并没有追求爆炸结果的故意。针对律师的意见,公诉人继续问被告人:“当你喝了安眠药,之后再发生什么事情你还能管吗?”
被告人沉默了一会儿回答:“那肯定不能了。”
“也就是说,不管是被告人自己的主动行为还是有保护装置的提醒,都表示被告人知道这个气体很危险,同时,被告人还服下了安眠药,这难道不是典型的对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吗?”公诉人抓住被告人服用安眠药物这一细节,进一步反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
此时,要让被告人进一步认识到自己在密闭空间内大量释放天然气,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必须用证据来说明。
公诉人首先申请了天力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业务员,同时负责回访、安全检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据刘某介绍:“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在达到爆炸极限5%至15%的情况下,遇到明火或电火花极易发生爆炸,如果有人在室内或者门口吸烟、接打电话,所产生的电火花就有可能引燃室内一定浓度的燃气,引发爆炸。”而本案中燃气浓度已经达到了爆炸极限。
判罚结果
而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针对爆炸对公共安全造成的破坏力进行了集中举证,重点宣读了部分证人的证言,通过PPT展示了爆炸后现场的一片惨烈:“爆炸产生的热浪造成了106室的大门冲击撞到屋内的冰箱,冰箱上被砸出一个洞,还有爆炸造成小区1幢、3幢和前后左右的建筑群,以及小区隔壁的一家厂房内财物的损毁。”一张张因爆炸而造成损失的照片让陈志宏低下了头。
2016年7月24日,江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志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