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11·25”燃气爆炸事故案宣判

   本报福州8月7日电 记者今天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厦门“11·25”燃气爆炸事故已于近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川菜馆老板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1月25日8时27分,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29号味味川菜馆发生爆炸。此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4间商铺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6.6万元。

  经查,2012年年底,何某对餐馆的厨房进行改造,在没有设置专用气瓶间的情况下,使用50公斤YSP118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在随后的经营中,尽管发生过漏气,但何某仍未建立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未指定专人对用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管理,致使川菜馆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变成大事故。

  店老板何某今年47岁,在美湖路经营川菜馆多年。爆炸当日,公安人员电话联系何某,何某主动到案发现场投案,协助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当天他即被刑事拘留。事故发生后,何某通过有关单位调解,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