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吵架点爆燃气 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4月18日18时许,郑州大学路与陇海路交叉口西北角康桥华城11号公寓楼突然传出爆炸声,整幢大楼晃动了起来。公安、消防人员及120急救人员在爆炸发生后迅速赶到救援,现场拉起了数百米警戒线。该楼住户被疏散至楼下,刚刚下班准备上楼的住户也在楼下等待放行。燃气公司抢修人员证实,17时53分曾接到110报险,称25楼有人开燃气自杀,25分钟后再接110报险,称现场已引爆天然气。“25楼天然气爆炸,把26楼的地板都掀起来了,火也从楼下蹿到了楼上。”一名女子称,爆炸发生时自己恰在27楼,爆炸带来的震动让住户慌乱起来,逃生过程中他们发现25楼2520室有多人受伤。
22时30分许,郑州警方通过官方微博“平安郑州”发布情况通报:“4月18日17时42分,我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二七区陇海路某小区一高层住户内,有夫妻俩因家庭矛盾纠纷,男方欲点燃天然气要挟对方。接警后,我局迅速调集辖区分局民警、消防武警、120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在警方进入现场处置时,当事人周某(男,29岁,许昌人)引燃天然气,造成室内起火,致使消防战士、物业人员共7人不同程度受伤。火势当场便被扑灭,受伤人员均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当事人周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调查之中,伤者无生命危险。”
律师:损害后果严重可能构成放火罪
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福认为,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周某因家庭矛盾点燃天然气要挟女方引发火灾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认定情节轻微的,可能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认定爆炸造成的损害结果严重且情节恶劣,周某就可能触犯了《刑法》,构成放火罪。周某明知自己点燃燃气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仍故意为之,导致了爆炸发生,使救助人员受到伤害,其他居民也遭受财产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
在消防人员、急救人员等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周某故意阻拦相关人员灭火、急救,就可能因妨害公务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以暴力的方式阻拦,情节恶劣并且危害结果严重,也可能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徒刑、管制或拘役。此外,在此次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人员,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