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爆炸致死伤 燃气公司担责

 

    因连接至灶具的软管与接管口分离,导致天然气泄露引发爆炸引发火灾,造成二死一伤。记者上午获悉,由于燃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住户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免除责任。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万余元。

    2009年12月21日,房山琉璃河水泥厂住宅小区的房主李某与某燃气公司签订《小区燃气供气服务协议书》。

    2010年4月9日,该房居住人曹某与其妻起床时(其岳父与其子尚在卧室内睡觉)闻到室内有煤气味,发现连接至灶台的软管与灶台接管口分离。曹某立即关闭进气阀门,打开阳台窗户通风,打开抽油烟机后发生爆炸,客厅及卧室起火。曹某岳父及妻子死亡,儿子全身多处烧伤。房山消防支队查明,起火原因系厨房阳台处连接灶台之软管天然气泄漏发生爆炸致起火成灾。

    法院审理认为,燃气公司作为燃气设施的实质占有人和管理人,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受害人或者合同相对方告知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遇有燃气泄露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等相关知识,未尽合理告知义务,应当担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