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遇燃气爆炸身亡

 

   燃气爆炸业主身亡 公共设施严重受损

  

    今年5月,昌平区随园小区一业主家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住户李女士被炸身亡。由于爆炸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物业公司将李女士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追讨公共设施维修费用173万余元。前天,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称,今年5月20日,业主李女士家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不仅夺去了李女士的生命,也导致李女士家所在单元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严重受损。事故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处理大量善后工作,并积极对受损的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了维修和更换,花费了173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由于李女士不当使用天然气导致爆炸事故,所引起的对于公共部位及设施的维修与更换,不属于物业公司正常的服务范围,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李女士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因李女士已经死亡,李女士的父母作为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对以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李女士的父母赔偿损失173万余元,如果李女士的父母放弃继承,则请求法院依法处置李女士的遗产以赔偿上述损失。

  

    物业公司提交证明称,爆炸造成电梯损坏,外立面和楼房结构均需要维修和加固。进入法律程序后,该公司已经申请冻结了李女士的遗产。

  

    李女士父母的代理人认为,李女士还没有结婚,房子虽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但她名下的财产有很多都是其父母的,她的财产应是与父母的共同财产。

  

    虽然物业公司提交的事故认定书中写明事故是李女士在室内使用燃气不当造成的,但李女士的父母认为,事故认定书确认灶台与天然气的接口均处于开口状态,根据事故现场痕迹看,是遇明火爆炸,结论是用户使用天然气不当引发。但是用户如何使用不当,事故认定书却予以回避。从2003年以来,我国对于燃气使用就有规定,燃气熄火后应有阻断装置,因此用户如何操作不当,必须有进一步的证明,才能证明死者的责任。

  

    此外,李女士的父母认为,受损公共设施是否还有残值,是需要维修还是需要彻底更换,都需要鉴定机构鉴定,现在物业公司只是提交了他们维修时的合同和购置发票,是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

  

    此案未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