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排燃气热水器频酿事故
寒冷天气,关上门窗在家洗个热水澡本是件非常惬意的事,但由于对燃气热水器排放的废气危害性认识不足,每年都有人会因此丢了性命。“3·15”前夕,赣州市读者肖虹向本报寄来一封信,在自己的亲弟弟身上,也发生过“热水器中毒”的悲剧。他希望通过本报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热水器时尽量购买烟道式热水器,并在使用中强化安全意识。
“立法是一方面,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政府和商家合力。”有法律界人士称,目前所有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均已报废,因此立法部门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手段,禁止使用直排式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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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洗澡煤气中毒
2010年,肖军从抚州东华理工大学毕业后,经人介绍,来到李军所在的赣州一家建筑工程技术工作室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刚参加工作,肖军工资不高,但他并没有过多的抱怨,在工作上仍然兢兢业业。肖军的父亲肖长、母亲袁秀时常为儿子能自食其力而感到高兴。他们希望儿子能早日在赣州市区扎下根,然后结婚生子,自己也到市区来安度晚年。
然而,这一切都在2011年1月28日这一天嘎然而止。这天下午,袁秀突然接到大女儿打来的电话,称弟弟出事了,在医院抢救。
肖长和袁秀生了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肖军年龄最小。“我爸爸从小就对他疼爱有加。”肖军的姐姐肖虹在信中这样写道。
原来当天上午,肖军的同事郭华上厕所时发现肖军坐躺在卫生间的地上,脚朝门边,身子在后,身上只穿一条内裤,口吐白沫。他立即打电话给老板李军。李军得知此消息后,迅速赶来,并立即报警。
随后,李军开车将肖军送往赣南附属医院抢救,但最终死亡。
事后,肖长和袁秀来到儿子工作的地方,才得知儿子是在卫生间使用热水器洗澡时发生中毒事故。在现场,他们得知儿子所在的公司和公司宿舍在同一栋楼。办公在3楼,员工居住在5楼。他们还了解到,导致儿子发生中毒的热水器当时是安装在卫生间内,煤气罐放在卫生间门口,没有安装任何的通风设施。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接受报案后,委托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对肖军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是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房东、雇主、销售商,谁该担责?
为讨一个说法,2011年4月8日,肖军的父亲肖长、母亲袁秀以原告的身份,一纸诉状将李军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4万余元。
法庭审理期间,肖长、袁秀又向法院提交了追加房东吴强为被告的申请书,法院批准了这一申请。
“这不属于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李军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肖军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死亡。
被告代理人称,肖军是早上起床后在其住处洗澡时因煤气中毒死亡的,中毒事件发生在其住处,并非工作场所。当时肖军并未上班,洗澡也不属于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肖军死亡是因房东吴强安装热水器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所致,依法应由房东及热水器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应由房东及热火器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李军的代理人表示,本案发生后,本案是因燃气热水器安装不规范,室内无排气扇,导致肖军洗澡时中毒死亡,而该热水器是由房东和热水器销售商安装的。再者,李军得知肖军出事后,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对肖军的中毒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
工作期间洗澡是否属“从事雇佣活动”?
对于李军代理人的上述答辩,原告代理人表示不认同其观点。他称,被告答辩时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存在断章取义,有失偏颇,其引用的该司法解释的第9条第二款不全面,该解释第9条第二款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条款的重要内容是“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从表面上看,当时从事的工作不是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原告代理人称,但其洗澡从广义的范围来看,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正如工伤认定的情形一样,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类情形均应当认定工伤一样。
工伤认定是为法人工作,雇佣伤害是为个人工作。肖军是在上班期间洗澡遇害身亡的,事发的地点是李军租住的五层楼房内,与正常上班的第三层楼房只有一层之隔,工作和生活紧密相连,密不可分。
“也许是在上班期间完成了某项工作比较累,需要重新振奋精神而洗澡;也许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下一项重要工作需要清醒头脑,调整精神而洗澡。”原告代理人称,都和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况且,洗澡也是合理的生理需要。李军也没有制订违反人性规定的上班期间不准洗澡、不能上卫生间这类的规章制度。
两级法院均认定房东和雇主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吴强作为房东,违反规定在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且未安装排气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肖军洗澡的行为不属于从事雇佣的活动,但李军作为肖军的雇主,其为员工提供宿舍,应对员工宿舍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李军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肖军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使用该款式热水器在不通风的情况下会导致中毒,其本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2011年11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肖长、袁秀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46万余元。李军赔偿前述损失的30%,房东吴强赔偿原告上述损失的40%。
一审宣判后,李军和吴强均向赣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雇主的李军为员工提供住宿,应该保障房屋设施无安全隐患。肖军在员工宿舍内卫生间洗浴时一氧化碳中毒,李军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内燃气热水器是吴强购买并叫人安装的。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且没有安装在排烟管道或排气扇。对肖军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吴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4月10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军赔偿原告肖长、袁秀提出的46万余元损失的40%,房东吴强赔偿前述损失的40%。
因执行不到位,肖长、袁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执行中。
专家建议通过立法禁止用直排式热水器
本案引出的另一个话题是,早在1999年,国家有关部门就下发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称使用燃气热水器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绝大多数是由于使用直排式造成的。
《通知》还称,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经国家轻工业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研究决定,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从上述通知可以看出,当初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直排式热水器,只从厂家及销售源头进行管理,但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如果引导百姓弃用并没有提出更好的建议和措施。
“一些直排式热水器销售到了客户家中,客户未及时更换成烟道式热水器,主要还是考虑到经济成本。”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没有超过使用年限。
有法律界人士称,不管直排式热水器是否已到报废年限,相关部门都应该考虑通过立法手段,禁止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或者通过补贴等方式,让百姓改用其他热水器。
“立法是一方面,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政府和商家合力。”颜三忠称,一方面,商家要树立一种社会责任感,组织人员回访客户,并适时组织宣传,对一些安装有明显安全隐患的直排式热水器要建议及时更换,采取“以旧换新”的优惠政策鼓励客户使用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另一方面,热水器“以旧换新”能否实施,政府同样要做表率。政府也应出台政策,对于商家给予一定的补贴。只有这样,双管齐下,将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的客户的经济损失将到最低甚至免费,才能更好地防止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