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非煤气用户却遭煤气中毒

  居住在大连沙区西安路附近的方先生家中没有挂煤气表,不是煤气用户,但全家人却煤气中毒了。治疗结束后,方先生与大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大连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2012年10月2日早晨,方先生及妻儿醒来后感到恶心呕吐,方先生意识到可能是煤气中毒,挂110报警。方先生一家三口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轻度一氧化碳中毒。事后,方先生把热电公司、燃气公司、鸿昌建筑公司都告上了法庭。方先生提出,家中并未挂煤气表,不是煤气用户。全家煤气中毒的原因是煤气外管道泄漏所致,当时外面由鸿昌建筑公司负责施工热电公司的工程,施工单位挖坏了煤气管线。燃气公司的煤气管线也存在老化,方先生认为三被告对此事都有责任,请求法庭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9万余元。
  燃气公司辩解说,事发是因施工单位挖断煤气管线引发泄漏所致,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原告损失与燃气公司无关。热电公司承认,该公司是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但他们已委托鸿昌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原告中毒与此无关。鸿昌建筑公司则表明,施工过程没有挖断煤气管线,原告煤气中毒原因应是煤气管线老化泄漏导致,与施工无关。据了解,燃气公司在发现有人煤气中毒的情况下,没有按规定对管线毁损的情况进行调查及保留相关资料,导致煤气中毒原因无法查清。
  法庭查明,2012年10月1日,鸿昌建筑雇用挖掘机对原告楼前地面挖掘,挖掘过程中发现有煤气管线,但未与被告大连燃气及被告大连热电进行沟通协商,继续施工。
  法院认为,热电公司将暖气管网工程发包给鸿昌建筑公司施工,该建筑公司具有相关资质及挖掘道路许可证,被告热电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鸿昌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有煤气管线,但未及时与被告大连燃气、大连热电取得联系,因此鸿昌建筑公司应对原告煤气中毒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燃气公司作为大连唯一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维修现场保留相关影像及维修后的零配件、及时上报管理部门,调查事故原因,但该公司致使煤气泄漏的原因无法查实,因此被告燃气公司对原告受伤的后果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日前,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燃气公司和被告鸿昌建筑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