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川菜馆液化气爆燃炸伤9岁男孩 供气公司餐馆担责
仓山川红川菜馆因液化气泄漏突发爆燃事故,炸伤路过的9岁男孩小明(化名)。小明伤愈后,将相关各方告上法庭索赔,日前,仓山区法院一审判令供气公司和餐馆老板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液化气泄漏爆燃
炸伤9岁男孩
2013年6月8日早晨,9岁的小明上学途经徐先生经营的位于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的川红川菜馆时突遇爆炸,头部被炸伤,鲜血直流。小明随即被人送往市二医院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花了2.9万多元医疗费。川红川菜馆经营者徐先生先行垫付了医疗费3.4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福州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入场调查。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2013年6月7日22时,川红川菜馆结束营业,厨房内燃气灶具熄火后,50公斤液化石油气的钢瓶阀门未旋紧,燃气灶与胶管连接处未设置管卡,导致液化气泄漏,泄漏的液化气达到爆炸浓度遇天井处煤炉内明火发生爆炸。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川红川菜馆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福州畅光燃气有限公司未与川红川菜馆签订供用气合同,对该餐馆的用气设施检查、安全宣传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负供气安全管理责任。同时,有关部门对该公司供应的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超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法院判令
两被告各自担责
小明伤好后,将徐先生和福州畅光燃气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庭审中,徐先生辩称,畅光燃气公司提供的液化气二甲醚超标至78.1%,且该公司指派的安装工作人员违规安装,他仅使用了3天就引发事故。因此,畅光燃气公司才是真正的侵权人。徐先生作为事发餐馆的经营者,自身也是受害人,但出于道义已对小明进行了补偿。
畅光燃气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愿意承担与政府各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相适应的赔偿义务。徐先生所主张的二甲醚超标的液化气并不是该公司直接出售的,该公司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帮忙安装。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作为川红川菜馆的经营者,燃气知识匮乏,违反安全用气规程,导致液化气泄漏;畅光燃气公司对川红川菜馆用气设施检查、安全宣传不到位,且供应的液化气中二甲醚超标;两被告的过错行为合力引发燃气爆炸事故,并导致途经的小明被炸伤,两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徐先生未尽到燃气灶具安全使用管理义务,导致液化气泄漏,系事故发生的主因,应承担70%的责任;畅光燃气公司未尽到供气安全管理义务,供气不符合标准,系事故发生的次因,应承担30%的责任。
小明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4万多元,徐先生应承担近2.4万元,畅光燃气公司应承担1万多元。徐先生已支付3.4万多元,无需再支付赔偿款。
据此,该院判令畅光燃气公司赔偿小明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