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租客煤气中毒身亡房主被判赔8万元
张女士在大兴区的暂住地内因煤气中毒死亡,其女儿及父母3人状告房东,索赔58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大兴法院判令房东陈某负10%的责任,赔偿8万余元。
原告诉称,张女士租住在陈某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的房屋内。2014年2月24日,张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出租屋内没安风斗,陈某在安全管理上有责任,故应为张女士的死承担70%的责任,赔偿58万余元。
陈某辩称,张女士夫妇在2013年7月15日搬到其家租住,每月房租350元,自己曾明确告知其不要用炉火取暖,并与其签订预防煤气中毒安全责任书,是张女士夫妇自行买了炉具并安装。
庭上,陈某还申请了该村流动人口协管员蒋某、于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去张女士所住的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张女士说家里有一氧化碳报警器,但不需要插。
大兴法院认为,陈某出租的房屋内没有预先安装取暖设备,出租屋在安装炉具后又没安装风斗,陈某又没督促张女士安全使用炉具。陈某应按10%担责,赔偿3名原告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