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燃气事故包括哪些内容
如果发生燃气事故,各级部门该承担哪些责任?如何进行应急处置?燃气用户发现安全隐患该如何处置?近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与本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相衔接的燃气安全隐患和事故应急抢修预案,报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应当按照预案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设专岗24小时值班。燃气用户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实施抢险抢修作业或者排查鉴定安全隐患。经现场排查鉴定的安全隐患属于一般维修的,应当在24小时内派出维修人员维修。燃气经营者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处置事故或者排查鉴定安全隐患的,用户可以向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燃气泄漏或者可能因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报告后,立即与公安消防部门沟通,同时向市和旗县区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监、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处置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者因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开展应急抢险抢修作业,可以依法拆除妨碍作业的其它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和室内遮挡包裹燃气管线、设施的装饰装修物品。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方负责赔偿。
另外,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燃气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原因、性质,分别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原则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调查燃气泄漏或者由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调查由火灾引发的燃气安全事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调查由使用特种设备引发的燃气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调查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和侦查燃气安全事故涉及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记者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