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的规定和案例
1 、盗窃燃气是指
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和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用燃气的行为。
2、盗窃燃气的主要方法包括
改变燃气表的记数装置、远传装置、伪造铅封或绕越燃气表用气等。
3、破坏燃气设施是指
故意或过失的对已投入使用,处于正常运行、检修、备用状态的产气、供气、输气、调压、燃气通讯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实施拆盗、毁坏、放置异物、放火、 爆炸、制造事故及其他影响燃气生产运行和安全的行为。
4、盗窃燃气的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燃气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窃气行为,由燃气企业依法责令缴纳滞纳金。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即依盗窃罪,分以下3个量刑档次处罚。
(1)盗窃数额较大(500-2000元)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数额巨大(5000-20000元)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3万-10万元)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数额较大(500-2000元)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数额巨大(5000-20000元)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3万-10万元)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5、破坏燃气设施的刑事责任
依《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犯过失毁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案例推送— 郑州一饭店老板因偷燃气被捕,成刑拘首例 —
2012年1月,郑州一家饭店老板因偷用燃气,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成为郑州市因偷用燃气被刑拘的第一人。
这家饭店位于郑州市华山路昆仑华府小区门口,开业一个多月,老板姓刘。
“2011年11月29日,郑州华润燃气公司来报案。”经核查,该饭店提供不出报装天然气手续、供气合同、用户号等信息,却私自在小区燃气管道上焊接了一根小管, 供饭店做饭、炒菜用。
民警意外的是,现场清查时发现,该饭店偷用燃气,却也安装了一个计量表。表上清楚地记录了该饭店已使用燃气3000多立方。
“按照商用燃气每立方3元多的价格,该饭店已偷用燃气13000余元。”郑州华润燃气公司副总经理赵琰说,这个数额不是很大,可怕的是,万一该饭店在私接燃气管道 时出现问题引起爆炸,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如果没有这个表,还不好确定他到底偷用了多少燃气呢。”民警说,此表上的数字,证明该饭店老板刘某偷用燃气的数额,已涉嫌盗窃犯罪。警方将刘某刑事拘留, 他成为郑州市因偷用燃气被刑拘的第一人。
7、北京市最大燃气偷盗案终审判决
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最大天然气盗窃案”中,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房某逃逸3年后落网,一审被判刑12年。
北京最大一起天然气盗窃案于2012年5月终审宣判,4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数年以及高额罚金。然而,该案中真正实施破坏燃气计 量表的案犯房某,当年却侥幸逃脱了警方抓捕,之后几年销声匿迹。办案检察官介绍说,2009年11月,房某的同乡陈某等人承包了本市几个小区的供暖锅炉,并负 责为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因每天供暖用气消耗量很大,陈某为了节约成本,便找来房某为锅炉房改表。
据陈某交代,在北京提供采暖服务的很多都是河北赤城县人,圈子里多是同乡,大家都知道房某掌握“技术”,知道怎么“弄表”。陈某许诺提供数万元报酬后,房某于 2009年11月底,带着扳手、改锥等工具前往陈某等人承包的两个锅炉房破坏燃气计量表,达到“烧气不走表”的目的。
改表盗气的事东窗事发后,2010年4月,雇佣房某改表的陈某等人被批捕。房某听到风声逃离了警方视线,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松对房某的侦查抓捕工作。
经过公安机关工作,房某于2012年8月最终落网,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房某除了承认在2009年帮助陈某改表盗窃燃气的旧案,还供诉了自己伙同他人在2011年底再 次重操旧业,在北京一个小区内实施燃气盗窃,数额达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