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燃气灶引发爆炸致重大损伤 一男子因犯过失爆炸罪获刑
杨某某给岳父家安装燃气灶具,发现灶具不起火,自以为是地打开天然气管道排气,半小时后再次打火,结果引起爆炸并起火,小区多户居民家和公共设施受损。近日,晋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杨某某因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原审查明,杨某某得知其岳父李某某租住的晋城某小区接通了天然气,但家里没有灶具,遂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单位闫某某借用一台旧燃气灶具,拿到岳父家中安装。杨某某将灶具连接好,点火试灶,发现灶具不起火,自认为是天然气管道内有空气,就想打开天然气管道排空气。为了使燃气表不走字,他将燃气表进气口的表封破坏,使用扳手拧开燃气表进气口和燃气管道连接处排气。约半小时后,杨某某重新连接好管道,继续使用灶具开关打火,结果发生爆炸并起火,造成包括该房屋在内的该小区多户业主的房屋、屋内财产以及小区的公共设施严重损坏;家中七人受轻伤。经晋城市中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爆炸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为3876271元,其中公共区域损失为2657171元、业主损失为1219100元。
二审期间,杨某某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将筹措的102000元赔偿款请求法院转交给相关垫付单位。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某违反相关安全法规,擅自打开天然气管道,导致大量天然气排出聚集在家中引起爆炸,造成多人受伤、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点评
爆炸事件往往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安全引起的。
构成过失爆炸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