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爆炸事故案例
篇一:燃气爆炸事故审判案例
《徐州审判》2011年第2期:许吉良等人与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商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作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宋柏 张新建 发布时间:2011-06-01 16: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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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吉良。
原告何艳霞。
原告程茜。
原告许涵锐。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原告许吉良、何艳霞、程茜、许涵锐诉称,2009年5月1日14时56分,原告位于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的厨房内因天然气泄露发生爆炸失火,原告亲属许丰驿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被告以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从事的天然气经营属于易然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法律规定对易燃然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均应对此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411040元、丧葬费158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224元、财产损失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中的428468元。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辩称,一、根据徐州市消防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共13名专家《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显示的内容,专家组
分阶段对该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部分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进行带气(天然气)试验,试验结果未发现漏气点;该试验结果作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重要依据。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为:厨房内泄露的天然气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抽油烟机电火花爆炸起火。而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规定,可以明确界定,属于被告方面承担的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未出现任何燃气泄露情况,因此被告对于该次因天然气泄露引发的事故没有任何过错。二、燃气虽然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作为家用天然气,只要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就能够控制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不具备高度危险性,而且本案中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也非被告在作业过程中引起,因此不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而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处理。另外,根据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许丰驿系跳楼头部先坠地导致死亡,与天然气泄露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不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许吉良与何艳霞系夫妻关系,其子许丰驿在2009年5月1日因天然气泄露发生的爆炸事故中死亡,原告程茜系许丰驿之妻,原告许涵锐系许丰驿之女。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居住于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的许丰驿(包括原告)之间存在燃气供应合同关系。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原对徐州市居民供应人工煤气。2008年7月20日,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派员对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的室内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胶管老化、非专用或标准管,胶管无管束等安全隐患,随即向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室内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该通知单标明了上述隐患及隐患等级,并建议在2008年8月20日前以更换胶管或改造为镀锌钢管、增装管束的方式进行整改。许丰驿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同日,被告向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安全用气知识手册》,其中介绍了燃气的种类和基本特性、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处理燃气泄露等基本常识;承诺定期免费安全检查,为客户消除家中燃气管道、燃气具、燃气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摘登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个用户各自负责维修和更换的燃气设施的范围。其后许丰驿及其家人未对隐患部位进行整改或更换。
2008年10月,被告对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在内的片区实施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2008年10月11日,被告委托镇江市京口区鹏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派员对原告家中的灶具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原告许吉良在天然气置换工作单(灶具)上签字。
2009年5月1日14时许,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发生天然气泄露,与开启抽油烟机所产生的电火花与空气中形成天然气混合气体相遇,导致爆炸起火。14时56分,徐州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徐州消防支队侯山沃中队派3辆消防车、16
名消防官兵前往扑救,15时20分,火灾被彻底扑灭。发生爆炸时在房间的许丰驿在消防官兵赶到前跳楼身亡。经现场勘验,室内门窗、玻璃被大部分被炸毁,卧室被褥、床、电视机、电脑、空调等物品烧毁,其他房间顶部有烟熏痕迹。
事故发生后,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等单位组织有关的专家对该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部分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进行带气(天然气)试验,试验时有死者家属及港华公司代表等参与,试验结果载入《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结论为:(试验部分)未发现漏气点。
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按各项损失的70%进行赔偿,即428468元。其损失构成为:死亡赔偿金41104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20年)、丧葬费158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224元、财产损失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问题放弃了对财产损失的主张。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对于本案涉及的天然气爆炸事件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二、本案处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三、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原告使用天然气是否存在过错;五、被告是否应当免除商品责任。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无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条确定了经营者的警示义务。这种警示目的在于让不知道存在危险的消费者,告知其危险性,并使消费者认识或知悉商品的危险性,使消费者能够保护自己。天然气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在运输、使用过程中都必须注意安全。被告燃气公司作为特许经营的企业,在对用户提供供气服务过程中既要保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供气,也要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检查。本案中,被告一方面保障天燃气出口压力符合民用标准,并通过天然气加臭处理,保障使用安全并在燃气泄露时及时引起消费者的警觉,另一方面于2008年7月20日派员对原告室内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住户存在胶管老化、胶管无管束等安全隐患,并以书面形式向居住于该房屋中的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室内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用户对此进行整改;同时向许丰驿发放的还有《安全使用燃气知识手册》,介绍了燃气的种类和基本特性、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处理燃气泄露等基本常识和注意事项等,故被告履行了法定警示义务,被告并无过错。
二、关于本案的归责原则。消保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价值主要在于促使经营者或制造者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安全,减少消费
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瑕疵商品或服务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该条款一方面确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促使经营者或制造者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确立了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全面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供用天然气的消费关系,故原告主张本案的归责原则应当采取无过错原则成立。
三、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系因天然气泄露后,在空气中的形成混合型气体遇抽油烟机开启时产生的电火花而发生爆炸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事故,该事实已为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所确认,原、被告双方对该认定书的内容均无异议。而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的(转 载 于:wWw.cssYQ.COm 书 业 网:燃气爆炸事故案例)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因此天然气泄露点为认定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连接点。根据由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出具的《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发生爆炸事故的房屋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未发现漏气点,该试验报告的结论排除了天然气的泄露点在被告负责维护、更新的设施范围内。上述《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在试验过程中有死者家属及港华公司代表等参与,双方对于报告结论均无异议,应当予以确认。故应认定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四、原告不当使用天然气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虽然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没有明确天然气泄露的具体位置,但泄露点当属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范围内应是不争的事实。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交其已按被告的整改通知更换了胶管以及加装管束的证据,结合煤气泄露点的认定,可以认为用户对安全隐患的漠视导致了人亡财损事故的发生。根据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本次爆炸的原因是开启抽油烟机时产生的电火花与天然气泄露遇在空气中的形成混合型气体相遇而产生,可以说明:一、当时天然气灶具没有使用,否则泄露的煤气会与灶头的火焰一起燃烧;二、房屋内的人在没有使用灶具的情况下开启了抽油烟机。没有使用灶具而开启抽油烟机应当是为了排除室内的异味,因此可以判定当时在房屋内的人(许丰驿)应当是嗅到了空气中弥漫的天然气中的臭味。原告在发现燃气泄露后没有按被告在《安全使用燃气知识手册》所提示的方法进行处理,而是开启抽油烟机排除异味,原告不适当使用天然气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五、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被告免除商品责任。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本案中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并不等于承担绝对责任,也不等于将经营者视同为保险人的角色,如按照一般正常的方式或商品的原定用途使用商品,即不致发生损害时,那么即可认定该商品并无瑕疵存在。而按照经营者提示的商品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损害的发生,如是因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不正常或不适当使用所致,经营者无须负赔偿责任,故被告燃气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后没有及时更换老化的胶管及加装管束,其对天然气泄露产生后不适当排除行为导致爆炸事故,鲁莽采取不保护自身利益的措施排除危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泉民初字第0616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许吉良、何艳霞、程茜、许涵锐要求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篇二:天然气安全事故案案例 2
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案例(一)
2010年10月28日,早上7:02左右,XXX油田XXX家园三里3号楼三楼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前后数栋楼房玻璃全部震碎,三楼一户人家大火燃起,浓烟滚滚。约6分钟后,消防车到达现场进行救火,救护车随后赶到。最终造成三人死亡,多人受伤燃气爆炸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该住户没有将燃气报警仪的电源接通,燃气报警仪没有处于工作状态。住户燃气用完后没有及时关闭表后阀,加上天然气软管老化发生燃气泄漏,导致天然气泄漏达到爆炸浓度后发生闪爆。
事故现场图片:
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案例(二)
2011年1月17日6时03分,位于吉林市的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某分公司发生燃气泄漏,泄漏引发某公司矿区服务部食堂发生爆炸,巨大的冲击波将附近十几栋居民楼的门窗震碎,距离爆炸点100多米外的一栋20多层居民楼的顶楼窗户也被震碎,有的单元门也被炸飞,十几栋大楼几乎没有完整的窗户,附近五十多辆轿车被掀翻,炸得面目全非,事故造成3人死亡,28人受伤 。
事故原因分析:该单位食堂的燃气管线老化发生泄漏,食堂管理人员没有定期对管线进行漏气检查,没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造成食堂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明火引起燃气燃爆。
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案例(三)
2012年1月28日21时10分,XXX新园公寓16号楼三单元一居民家中发生天然气爆炸,爆炸造成王某、宫某两夫妇死亡,邻居墙壁轻微裂缝,窗户边形。据目击者描述,爆炸时发出的声响很大,南面有个窗户直接被爆炸的气浪摧毁并坠落,南面的窗户掉下来以后有一个人在火海里挣扎,浑身都是火,转眼间,他看见一个大火团在楼上坠落,原来遇难者在楼上跳了下了,熊熊大火冲天,大火经过一个小时的扑救才被彻底扑灭。遇难者家里已经面目全非,乳白的墙面被大火熏得黑乎乎的,一楼至六楼楼道的玻璃全部震碎,地上、车顶上、绿地里到处都是碎玻璃,对面17号楼有一业主家的玻璃被穿了一个小洞,隔壁邻居家的窗户已经变形,墙面上有一道细微的裂缝。
事故原因分析:该住户在使用天然气过程中没有发现燃气管线已发生泄漏,并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厨房内,住户在进行洗澡时,燃气热水器点火,引起厨房的燃气发生闪爆,造成两人死亡,楼房被炸成为危房。
事故现场:炸毁的楼房
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案例(四)
2008年7时0分,吉林某小区2栋1大单元2层某户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事故最终造成4人死亡,24人受伤,并造成楼下多辆车辆被爆炸物砸伤,楼房结构发生重大受到破坏,爆炸造成毗邻住户的财产巨大损失。
事故原因分析:经吉林市政府组织的专家现场勘查,引起此次爆炸的天然气泄漏点2栋一单元2层某户,该户家中炉灶前燃气管线为一近两出的三通,出口为双叉,有两个阀门,其中一个连通炉灶;另一个阀门无任何连接痕迹,处于全开状态,该起事故原因是2栋一单元2层某住户误操作造成民用天然气泄漏,引起天然气爆炸事故。
事故现场:损毁的建筑和车辆
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案例(五)
2011年11月30日凌晨4时35分许,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青年街丰茂社区1单元4楼一居民楼发生天燃气爆炸,导致3人死亡5人受伤。 事发建筑是一栋普通的六层居民楼,爆炸点位于该楼4楼的一户居民家中。 事故原因分析:吉林省四平市组织专家现场勘查,经过初步调查,事件原因系4楼住户曲XX私自改建天燃气设施,造成天燃气泄露引发爆炸,事故发生后曲XX已被刑事拘留。
事故现场:爆炸后的楼房
篇三:近期国内城镇燃气事故案例
附件
近期国内城镇燃气事故案例
一、大连市一咖啡店发生爆炸疑因液化气泄漏 10月6日晚10时50分左右,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杏林
街与爱华街交叉口附近的名典咖啡语茶突然发生巨响,近千平方米店的玻璃全部被炸飞,玻璃崩出去有20米远,几辆车也遭了殃。
市民孙先生就住在该店对面的居民楼,他听到爆炸的一瞬间发生了巨响,走到窗前一看,整个咖啡店的灯都熄灭了。这时,他看到有人从咖啡店的窗户往外跳,有人从门口往外爬,场面非常混乱。昨晚11时20分,记者赶到现场时,数辆消防车正在现场紧急救援,警察已将现场封锁。店外,碎玻璃已将人行道铺满,周围居民纷纷跑下楼围观。一位民警告诉记者,液化气泄漏后被店内的人发现,顾客纷纷往外跑。目前看还没有店内用餐者受伤的记录。爆炸的一瞬间,一辆出租车经过店外,巨大的冲击波导致出租车司机和车内的乘客受伤,一名路过的行人也被崩伤,目前几人正在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二、山东东营发生一起家用天然气爆炸事故
10月16号上午,位于山东东营市东城的锦华小区第五区一栋临街居民楼忽然发生家用天然气爆炸,再次给我们敲
响家庭用气安全的警钟。
这次事发的居民楼是锦华小区215号楼,爆炸的时间大约是上午9点10分左右。据现场了解,爆炸没造成死亡,三名受伤人员正在医院治疗。过火的居民楼三、四楼的窗口、外墙看上去黑乎乎的,地面尽是散落的玻璃碎片,有物业保洁人员在清扫。现场的目击者说,爆炸的时候,声音巨响,脚下感到大地震颤,整个东单元的窗子全都变形,事主家的厨房防盗窗飞到了一道之隔、百米开外的小区楼前。 经过消防部门初步调查,可能是事主早上做饭时,忘
记了关闭燃气阀门,造成天然气泄漏,再次点火时发生爆炸。消防人员介绍,爆炸的威力很大,事主家当时有三人,女主人因为在厨房,受伤最严重,属于大面积烧伤,同时还被掉落的天花板砸伤,她家另外两人也被不同程度烧伤砸伤。此外,附近11栋楼房都有玻璃被震碎,事主家楼上两户影响最大,室内家具都被震翻。
三、深圳龙岗一住户煤气发生爆炸导致两人烧伤
10月19日上午6时20分左右,深圳龙岗区坪地鸿运一街18号一住户发生煤气爆炸,郭女士本想做早饭,结果连同11个月大的孙女一起被严重烧伤。目前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门外散落着被烧毁的杂物和窗户玻璃碎片,不到10平方米大的房间被烧得一片漆黑,屋内的“肇事”煤气瓶仍被放在原地。
事发时,郭小姐母亲背着小孙女下到一楼厨房打算做早饭。她把米淘好后放在锅里加了水,因为煤气灶故障无法自
动打火,所以她拿起打火机打算先点燃纸条。就在母亲按下打火机的一瞬间,随即发生了爆炸。据了解,郭小姐母亲烧伤面积达40%,女婴烧伤面积在25%左右。由于在爆燃发生时,两人的呼吸道没有被灼伤,因此暂无生命危险。
四、青岛:一家三口疑忘关燃气灶导致中毒身亡
10月23日中午12时30分许,蔚女士刚走进位于青岛湘潭路上父母的家,就闻到了一股刺鼻的天然气味,70多岁的父母和20多岁的弟弟全都躺在床上,身体已经冰冷。蔚女士急忙拨打了120,令人痛惜的是,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3人已经身亡。对于事发原因,住在附近的一位居民猜测,估计是锅底被烧透把灶火弄灭了,但是天然气还在跑,屋子里空气不流通,3个人就都中毒了,窒息死亡。
五、合肥:一天两起因燃气使用问题引起的爆炸事故
11月3日上午8点半左右,家住合肥市淝滨路阳光公寓1号楼502室的郑先生,突然听到厨房传来“砰”的一声,赶到厨房门口才发现燃气灶具着起了火,眼看着火势越烧越大,郑先生赶紧向小区保安求救,最终在消防官兵的帮助下,将火扑灭。燃气自燃爆炸致郑先生家燃气灶具彻底报废,整栋楼住户撤离到安全地带,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而当天上午10点左右,在合肥市宿州路商之都旁的欣都大厦(原名国轩大厦)30楼一网络公司的厨房内也发生了燃气爆炸,爆炸造成房间内的2名厨师受伤。据被炸伤脸部的
女厨师的同事透露,3002室是商用房,目前是一家网络公司,2位伤者是该公司的厨师,爆炸发生时,他们正在做饭。
从合肥燃气集团维修工处了解到,燃气灶具着火的事故原因是燃气内漏,达到一定的浓度,燃烧起来,由于燃气在不停地泄漏,致使燃气燃烧的同时伴有爆炸声。加之,燃气灶具在安装时存在问题,才导致了这次的燃气灶具着火。
六、青岛胶州洋河:一液化气灌装点发生爆炸 11月4日下午,青岛市民反映,“发生爆炸的民房位于村口,房子的围墙已经倒了”。发生爆炸的村民家对外销售液化气,是家中存放的液化气罐发生了爆炸。
4日晚9时30分许,大火已被扑灭,消防队员也离开了现场,起火的房间仍在冒烟,几名村民拿着铁锹守在旁边,一看到火苗便赶紧扑灭。现场的围墙倒塌,大量的砖块散落在地上,一块液化气罐的铁皮散落在砖堆里,旁边还有个液化气罐阀门。
村民介绍,发生爆炸的是两个大液化气罐和数个小液化气罐,在消防队员扑救过程中,还从起火的村民家里抢出了十余个小液化气罐,大火扑灭后,这些没有爆炸的液化气罐就被转移到了村委大院里,起火原因不明。
七、辽宁丹东:居民家中煤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
11月5日清晨5时45分,丹东市御景苑小区16号楼2单元403室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导致403室一人受伤、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单元门及走廊窗玻璃、周边部分住户门及玻
璃损坏,停放在附近的多台车辆轻微损伤。事故发生后,市燃气总公司在启动应急抢险工作的同时,一并对事故进行了现场调查。
当日最先将事故上报到燃气部门的是“119”和御景苑物业的保安。市燃气总公司新华维修所的工作人员闻讯赶到现场时,物业保安已将发生爆炸的16号楼2单元煤气总阀门关闭,消防官兵和公安民警正在403室内灭火。此时,受伤的403室男主人已被送往医院救治,家里的煤气火栓仍呈开启状态,栓体及煤气灶台内已被火焰烘烤成黑色,煤气泄漏测定数值为29立方米。
为精确认定事故属性,由市住建委、市燃气总公司、御景苑物业、八道派出所等单位和部门联合成立调查组,对现场及周边燃气设施进行了检测和调查。结果显示,整个16号楼2单元的煤气管道系统并无损坏和泄漏。综合上述情况,调查组初步判定,该起爆炸事故系因403室的煤气火栓事发前呈开启状态,煤气泄漏后遇明火意外引发的。403室屋主杨某对此表示认同。
八、青海西宁:一餐馆天然气泄漏引发爆炸导致13人受伤 11月7日上午9时许,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的一家餐馆发生爆炸,1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报道称爆炸是由餐馆内的天然气引起的,餐馆二楼的就餐区顶棚全部坍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