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别“瞎整” 深圳首例破坏燃气管道案判刑4年

      12月20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日前福田区人民法院对金地工业区109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犯罪嫌疑人私接带气燃气管道效果图
深圳新闻网12月20日讯(记者 潘润华)12月20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日前福田区人民法院对金地工业区109栋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利益熏心假冒“负责人” 冒险私接带气燃气管道
2013年11月底,深圳市某在线商务有限公司杨某某反映其所在的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09栋需要铺设燃气管道。犯罪嫌疑人陈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找到杨某某商议铺设管道事宜,并出示假冒证件,谎称其是金地片区铺设燃气管道的负责人,杨某某遂与其商议燃气管道铺设方案。
2013年12月4日,陈某伪造了一份合同,与杨某签订了《燃气管道工程安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9.8万元,签订合同后陈某私自找了一家燃气工程公司进行了燃气管道铺设安装工程,通过开挖地面找到深圳市燃气集团中压带气燃气管道,并进行了非法切割打孔、焊接,完成了私接燃气的工程,将燃气管道引入金地工业区109栋食堂和一家住户,共两户用气点,供其使用。
违法行为东窗事发 当事人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017年1月23日,深圳市燃气集团抢修地铁2号线三期燃气改进工程时(福强—沙嘴),经工作人员现场勘察、核实客户信息系统,发现该非法私接管道燃气行为。
据了解,陈某未经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供气管理单位许可、未履行强制性监理等手续,通过私自雇佣他人开挖、切割、安装燃气管道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带气中压燃气设备,未按照燃气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存在燃气泄漏、爆炸等安全隐患,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同时,陈某主观上明知故犯,具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全部构成要素。
冒名牟利10余万获诈骗罪 数罪并罚判刑4载
此外,陈某以深圳市燃气集团的名义谎称为该片区铺设燃气管道负责人,伪造合同,并与某用户签订了《燃气管道工程安装合同》,完成私接工程,陈某牟取了工程费用共计9.8万元。2014年中,陈某又以现金方式,向某用户收取了0.7万元燃气费用,并占为己有。这两项费用共计金额达10.5万元,构成诈骗罪。
2017年10月9日,经福田区法院审理,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两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罪人陈某表示服从判决。
据悉,该案是深圳市因破坏燃气管道设备而被立案侦查,并成功宣判的首例案件,对开展打击私接、私改、偷盗气等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据统计,2017年市住建局跟进处置燃气管网第三方破坏事件共18起,对所有涉案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最近一起事故在两法衔接过程中共对5名涉案人员进行了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