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南浔马腰一地下天然气管道因施工被挖断引起火情,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可判刑!附相关法律规定和预防措施

 

      3月14号8时09分,湖州市南浔区分局城西派出所马腰警务室门口的地下天然气管道因施工被挖机挖断并着火,分局接报后,立即指令城西派出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120急救中心,燃气公司和安监、住建等单位赴现场紧急处置,至8时40分,天然气管道被关闭,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事故抢修及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相关法律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告
  如需在高压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5-500米范围内施工,请先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如何文明施工?
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进行开挖基础土方、沟渠、挖坑取土、平整场地、打桩、顶进作业及爆破等危及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务必提前与燃气公司联系。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上述作业时,应与燃气公司进行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或安排专人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监护,确保施工过程中燃气管道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操作不当造成燃气管道损伤而发生燃气泄漏,施工方应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和群众,做好杜绝明火等事故现场的监护工作,避免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发生,并及时与燃气公司联系。在施工过程中挖断燃气管道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和损坏燃气设施所造成的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责任及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