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爆炸导致男子身亡 燃气公司终赔32万元

 

    租住的房子发生燃气爆炸,60多岁的张永海全身多处被烧伤。送往医院抢救一个多月后,张永海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不幸身亡。其家人将房东和液化气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94万余元。近日,南京栖霞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液化气公司赔偿32万元。
2016年6月23日凌晨,张永海一家租住的房屋中发生燃气爆炸,张永海经抢救无效死亡。家人认为,液化气公司告为用户提供供气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检查、维修义务,是此次爆炸事故的直接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东李兵未履行出租人的安全检查、维修义务,对此次爆炸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爆炸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调查,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不排除液化气泄露遇明火引起爆炸,不排除液化气泄露遇电火花引起爆炸,排除外来火源遇液化气引起爆炸。
    对此,液化气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火灾认定书并未认定该事故是由公司引起,且从现场照片来看,煤气罐、阀门、周围的柜子均完好无缺。如系液化气泄漏,也是张永海家人在使用中未尽安全使用义务造成。另外,皮管脱落是皮管超期使用,2011年起不再使用皮管,液化气公司在换气时也对用户进行了提醒,用户在事故发生前已发现有液化气泄漏未及时报修。而且,张永海家人在日常使用时没有关闭总阀的习惯。因此,液化气公司是合法经营,提供的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合格无泄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在爆炸事故中不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张永海一家人租住的房屋期限为2015年3月8日至9月8日,租住前一天张永海在液化气公司告开户,租赁液化气钢瓶。其间也有液化气公司告上门送气的记录,后期煤气灶与皮管连接处发生爆炸,造成其受伤。在交付房屋时,厨房内没有燃气灶和相关管线。因此,房东李兵认为自己不担责任。
栖霞法院认为,根据两人签订的合同,房东当时提供的屋内附属设施,并无燃气灶具。因此,对于张永海的家人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而液化气公司告作为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用户提供供气服务过程中既要保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供气,也要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检查。《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根据消防部门对事故现场制作的现场勘验显示,燃气灶具和钢瓶连接的皮管油污较重,由此可见,房屋内的皮管油污较重,液化气公司告作为经营企业,对此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提醒张永海注意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提醒燃气用户进行整改,但是液化气公司告并未尽到相关的义务,所以液化气公司告对其受伤进而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根据液化气公司告供气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以及查明的其他事实,法院酌定液化气公司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应赔偿原告3214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