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使用燃气被烧伤 燃气公司担责赔偿16万元
中国消费者报大连讯(记者 张恒)辽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小区的邵大爷在家中使用燃气时发生爆炸,被严重烧伤。日前,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燃气公司未充分履行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四成责任,判决燃气公司赔偿老人16万元。
2017年1月26日7时许,邵大爷家煤气发生爆炸,他被严重烧伤,先后辗转4家医院治疗,花费60余万元。经鉴定,邵大爷为六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
事故发生当天,大连长兴华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华通燃气)的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先用气体泄漏探测器对室内管道各接口进行探测,然后又关闭入户阀门,进行气密性压力实验,均未发现泄漏。
随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城建局召集相关燃气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17年3月7日出具事故调查专家意见:认定本次事故是因用户安全意识淡薄、燃气使用不当、操作有误而引起的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主要表现在燃气用户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关火时未关闭燃气嘴子、未安装使用燃气专用胶管、胶管与燃气灶具未安装管卡、未使用带熄火保护燃气灶具等。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城市建设局委托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对邵大爷家爆炸时使用的燃气灶具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气密性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结构项目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标注要求。
邵大爷认为,燃气是特殊商品,自己作为使用人年龄偏大,对新生事物不懂,大连华通燃气作为出售特殊商品的供应商,理应对自己出售的商品尽到提醒用户注意义务、告知用户在使用该产品时应注意的事项、产品性能及使用该产品过程中应注意或防控潜在的安全风险,况且燃气公司在生产或出售该商品时因燃气内未“加臭”系产品质量未达标。邵大爷自愿承担本次爆燃事故40%的次要责任,大连华通燃气应承担此事故60%的责任。
邵大爷将大连华通燃气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导致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是邵大爷安全意识淡薄、使用不当所致,可以认定邵大爷受伤系因使用煤气不当所造成,对其受伤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大连华通燃气作为专业的燃气经营单位,有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义务,对用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应当尽到必要的警示、告知义务。大连华通燃气在入户检查环节存在工作不到位的情形,并未对该住户进行每两年不少于1次的入户检查及宣传,未充分履行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义务,华通燃气对邵大爷受伤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邵大爷承担60%责任,华通燃气承担40%责任。
据此,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大连华通燃气赔偿邵大爷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