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泄漏住户开灯致爆炸 燃气公司未尽巡检义务担责最多
原标题:未尽巡检义务 燃气公司担责最多
2018年春节期间,昌平区某小区突发燃气爆炸事故,导致数十户小区居民的财产受损。经调查,事故原因是燃气管道存在漏点,且住户发现燃气泄漏后打开照明开关,电火花引发了爆炸。经两级法院审理,燃气公司被判担责50%,承租人担责30%,冒失开灯引发爆炸的住户和事发房屋房主各担责10%,四被告共需赔偿受害者21.4万余元。
事件
燃气泄漏后开灯引爆炸
李某和其他5名同事合住在昌平区某小区内,李某作为承租人签订了租房合同,租金则由6人共同分摊。因逢2018年春节放假,屋内原本的租户均离开北京,李某的同事高勤(化名)选择在京过年,便独自借住在屋内。
大年初三晚9时许,高勤回到出租屋,一进门就闻到了一股浓浓的异味。他在进入厨房确认了燃气阀门是关闭状态后,竟贸然打开了厨房照明灯。开关产生的电火花引燃了屋内的燃气,导致剧烈爆炸。高勤被爆炸冲击波震晕在地,苏醒后,他赶紧关上了燃气总阀门并跑到阳台边呼救。
这一事故波及了出租房屋所在单元及相邻单元的数十户房间,物业公司紧急修理了对生活影响较大的防盗门、窗户、防护栏等受损设施,小区内停放着的20多辆车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调查
燃气软管有五处漏点
事故发生后,昌平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公安消防支队、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展开了调查。
经调查,本次事故系燃气使用维护操作不当产生的非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事故房屋厨房天然气软管破损造成天然气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混合气体并达到爆炸极限,高勤开启厨房照明灯产生电火花引发燃气爆炸;除橡胶软管五处漏点外,燃气管路使用的镀锌钢管密封性良好、无泄漏。事故间接原因是未对燃气管路及用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高勤及李某发现房屋内有老鼠活动,但未及时灭鼠,存在鼠害隐患。
此外,相关部门也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了安全鉴定,确认经加固、维修后,受损房屋不影响居住使用。
起诉
业主物业索赔30余万元
2018年底,被爆炸波及的22名业主及垫付了部分修理款的物业公司陆续将涉案房屋房主张某、租户李某、高勤和燃气公司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他们在此次爆炸事件中的损失。物业公司已垫付维修款3.8万余元,而22名业主针对车辆、空调等损失的索赔总金额达28.9万余元。
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所称的鼠患,李某在庭上表示,2017年底因厨房的剩饭莫名消失,租户们已经发现屋内有老鼠,并自行购买了粘鼠板,但并未有明显效果。事实上,灭鼠行动需要全楼甚至全小区一起行动方能消除隐患,李某和高勤作为住户已经尽到了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不应为此次事故担责。
房东张某则认为爆炸事故是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高勤所致,自己对于爆炸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同意赔偿。
燃气公司辩称,公司提供的燃气已按相应标准进行了加臭处理。《北京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用气人应该对燃气进行日常检查,遇到泄漏时禁止使用明火,事故房屋发生爆炸是因高勤没有安全用气所致,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燃气公司提交的巡检记录,2017年11月17日,工作人员对涉案楼宇进行了巡检,但因事发房屋内无人而未入户检查,张贴了书面通知。但小区多名业主对燃气公司所称的“逐户巡检”提出了质疑。
事发房屋再前一次的燃气检查则是在2015年10月,记录上留有住户孙某的签字。而根据我国《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用户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入户检查,居民用户每两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一审
燃气公司责任最重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本案中房主张某、租户李某、直接责任人高勤及燃气公司均应承担因此次爆炸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房主张某将房屋对外出租,应当对承租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对房屋内设备设施予以必要检查和维护。在供气单位长期没有入户巡查的情况下,张某亦应主动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故张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已在该房屋内居住一年,对于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均负有维护、检查、报修的义务,也有防止和灭除鼠患的责任,故应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再行向共同居住人追偿。
直接引爆燃气的高勤虽然在该房屋内居住时间较短,但事发时仅有其一人在屋内,且其进入房间后闻到了气味而自行开灯检查,操作不当,引发爆炸,故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而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应企业,对居民用户内的燃气设施设备负有安全巡检责任,虽然其提交的巡检记录称住户未在家,但该巡检时间为工作日,燃气公司应采取其他措施通知用户进行检查。该房屋户内燃气设备实际已经超过两年未进行安全检查,故法院认为燃气公司未尽到安全巡检义务,应当承担此次事故50%的赔偿责任。
故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应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计赔偿金额为21.4万余元。
二审
供气单位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一审判决后,燃气公司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用户未采取合理措施所致,软管出现缺口并泄漏至事故发生之间非常短暂,这一情况是巡检无法发现并纠正的。一审法院仅以未能入户检查为由,要求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过高,故其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其余三被告均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单一原因所致,但燃气公司未尽到安全巡检义务,导致燃气泄漏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故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而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的供应单位,对于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具有更多的知识、经验,理应承担与其知识、经验相适应的社会责任。要求燃气公司与用户分担责任,实质上是为了督促燃气公司更为审慎、妥善地履行天然气设施检查的义务,这将积极地促进其管理规范化水平,并将提升用气安全水平,并不会导致燃气公司义务的无限扩大。故法院认为燃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各方均应提高安全意识
昌平法院在本案一审判决书中指出,天然气的使用极大的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但也带来了隐藏的巨大风险。因此,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维护以及如何正确处理燃气泄漏等突发情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这就要求燃气供应单位在向用户提供燃气服务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在安全宣传方面,燃气供应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与手段让用户了解安全用气知识和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在安全检查方面,燃气供应单位更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入户检查,并进一步完善入户检查的通知和预约方式。
而作为房屋内燃气设施设备的使用者,应当为自身和他人的财产安全负责,自觉了解安全知识并积极运用于日常生活,更应注意相应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护。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不仅享有房屋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还应对外承担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房屋内设施设备应尽到维护与检查的义务,同时应提醒及督促房屋使用人维持房屋设施设备的完好。
法官表示,须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更应晓“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只有各方都提高安全意识,履行自身义务,共同筑牢“安全墙”,才能避免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