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及金额:燃气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应付受理费约9,013,717.60元(含税金额)。

  ●诉讼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子公司拟提起上诉。根据目前的判决结果,将影响公司今年利润约821万元。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能源”)与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燃气集团”)涉及供用气合同价格纠纷案件,诉讼金额为18,640,395.8元(包括18,364,922元欠费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75,473.8元),详见本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36号)。

  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开庭审理,期间经法院多次调解及与合肥燃气集团商谈。合肥新能源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皖0191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

  合肥新能源拟对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二、诉讼请求内容、理由及审理情况

  审理期间,经双方进一步核对账务,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合肥新能源共使用合肥燃气集团天然气17,702,720 Nm3 ,合肥新能源先后5次支付燃气费共计43,371,664元,原合肥燃气集团诉讼的合肥新能源仅支付天然气费35,446,698元,少记了2019年5月9日支付的7,924,966元。故合肥燃气集团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合肥新能源支付欠款10,439,9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53,069.28元(以18,364,92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9日,以10,439,95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9日,以后至款清之日止)。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请求,法院酌定合肥新能源按2.95元/Nm3支付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燃气费52,223,024元,合肥新能源已支付了43,371,664元,尚需支付燃气费8,851,360元。

  关于逾期违约金,合肥新能源已按此前补充协议约定价格先后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1月25日、2月28日、3月27日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燃气费计35,446,698元,法院不认定该期间构成逾期付款。合肥新能源于2019年5月9日支付的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的燃气费7,924,966元属于逾期付款。

  同时,合肥新能源向法院提起反诉,诉讼合肥燃气集团在政府定价上涨时要求涨价,而在政府定价下降时不曾给予降价优惠,有违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且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因合肥燃气集团供气不足,合肥新能源只能外购部分天然气并建设LNG液化气站备用及因未及时开具发票造成多交税款等,因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合肥燃气集团退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因政府下调价格而未给予降价优惠多交的气费4,798,545元,承担建造及购置LNG气化装置费9,278,595元及未及时开具发票而多支出的税费款568,250.47元,合计14,645,390.47元。

  法院认为:虽然合肥市物价局于2017年9月30日对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降低了0.1元/Nm3,降为3.10元/Nm3,但仍高于双方协议价格,满足双方签署的《天然气供用气补充协议》中“当上游天燃气价格不变,市物价局调整天然气终端价格时,双方结算按市物价局定价和本补充协议价格的较低者执行”之约定;合肥新能源为避免供气不足而建造及购置LNG气化装置的支出,与本案争议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未及时开具发票造成的税费损失也缺乏事实和依据,因而法院未予支持。

  三、诉讼判决情况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皖0191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新能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合肥燃气集团燃气费8,851,3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924,9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8日);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合肥燃气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新能源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2,588元,减半收取为46,27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合肥燃气集团负担11,544元,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新能源负担34,7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9,690元,减半收取为54,8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合肥新能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合肥新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合肥新能源拟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目前的判决结果,将影响公司今年利润约821万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9-049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经本公司财务部门确认,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收到各类政府补助累计人民币1,873.0536万元。其中:

  1、根据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产业扶持资金的通知》,本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收到濮阳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的产业扶持资金1,688万元。

  2、根据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桐城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桐开管委发[2017]19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收到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2018年土地使用税奖励99.77万元。

  3、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合肥新能源”)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2018年度合肥市光伏产业扶持政策资金(多产多销补贴)76.80万元。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1号),合肥新能源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合肥市财政局企业岗位补贴8.4836万元。

  二、补助类型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有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预计对2019年损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需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