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盐城电视台北大院老电视塔拆除工程“1·1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月17日16时20分左右,位于市区黄海路北侧串场河景观带建设项目地块的原盐城电视台北大院老电视塔拆除工程(以下简称:电视塔拆除工程),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7.26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盐政规发〔2014〕8号)相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委托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并聘请建筑行业技术专家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查勘事故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盐城市串场河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串场河投资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是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城投集团)下属公司,位于盐城市解放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任连璋,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盐城城投集团占注册资本88.37%,盐城市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11.63%)。该公司与盐城城投集团、盐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属于“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其日常运行管理,由盐城城投集团内设机构及人员承担。2012年,为平衡串场河景观带建设项目建设投入,盐城城投集团将串场河两侧部分开发地块权属划转至盐城串场河投资公司(原盐城市电视台北大院老电视塔即位于该划转地块范围内)。
  2.施工单位: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圣大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日,位于盐城市盐马路组团1幢综合楼304室附3号,法定代表人杨灵芝,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7〕090479-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6年2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止。具有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B2684032090215-1/1。
  3.转包单位:江苏天大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大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鞍湖社区天大路18号,法定代表人胡利民,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土石方搬运;水管道安装。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取得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4.招标代理单位:江苏仁禾中衡集团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仁禾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30日,位于盐城市青年西路8号7-8号楼,法定代表人梁泽泉,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工程造价,房地产价格评估,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F132009124-4/1。
  二、电视塔拆除工程有关情况
  1.工程基本情况。原盐城电视台北大院老电视塔建于20世纪80年代,主体为塔型钢结构,塔高约135米。该电视塔位于串场河景观带建设项目地块范围内,该地块于2013年底被盐城城投集团收储。2016年6月8日,盐城城投集团召开董事会扩大会议,会办研究该电视塔拆除问题。会议明确由该集团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实施该电视塔拆除项目。
  2.工程招标情况。2016年6月下旬,盐城城投集团(盐城串场河投资公司)委托江苏仁禾公司代理电视塔拆除工程招标工作。2016年7月6日下午,该公司纪委书记王勇主持召开会办会,会办电视塔拆除工程的招标工作。会议明确,投标单位资质暂定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具体要求待实施部门与电视台对接电视塔具体高度后,按相关规定,设定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要求”。江苏仁禾公司认为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已经取消,对施工单位可以不作施工资质要求。但为了加强施工安全保障,江苏仁禾公司在受盐城城投集团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时,仍然设定了施工资质条件,具体设定的资质条件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4月12日下发的《关于部分建筑业专业承包资质取消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138号),明确要求:因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已被取消,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拆除作业需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按照该要求,招标文件中设定的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施工资质(按照资质取消前的规定,该施工资质也仅能承担7层及以下、跨度在21米及以下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单跨30米及以下桥梁和高度30米及以下构筑物),不具备承担此次电视塔拆除工程的资质条件(鉴于电视塔高度约130米,应该设定施工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2016年7月21日,经盐城城投集团网发布信息公开招标,该拆除工程开标,但由于工程难度、天气炎热、施工安全以及投标人报价远高于招标控制价等原因,该次招标工作流标。2016年10月9日上午,盐城城投集团纪委书记王勇再次召开会办会,会议商定:拆除费用确定由招标人支付给中标人,招标控制价参考第一次招标时各投标人价格的最低价,即19.8万元;工程拆除残值全归投标人所有;评标方式为综合评估法。2016年10月20日,经再次通过盐城城投集团网发布信息公开招标,盐城圣大公司中标。2016年12月12日,盐城串场河投资公司与盐城圣大公司签订了《盐城电视台北大院老电视塔及西北角配电房拆除工程房屋拆除合同》,合同价款17.6万元。
  3.工程转包情况。盐城圣大公司中标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灵芝随即通过口头约定,将该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成殿军等人并收取1万元管理费。经调查,有成殿军、张宏桂、蒋冬阳(负责销售铁塔钢材,未参与管理)等3人分别牵头2-5人不等,通过口头约定以合伙形式共同参与向盐城圣大公司承包此项拆除工程,工程支出以约定比例分摊,工程利润以约定比例结算支付。成殿军、张宏桂等人由于没有铁塔拆除施工经验,寻求将该工程再次转包给有施工经验的公司实施。2016年12月中旬,无资质个人严寒通过江苏天大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利民的介绍,与成殿军等人接触,拟承包该拆除工程。经商谈,成殿军等人以盐城圣大公司的名义、严寒以江苏天大公司的名义签订了《铁塔拆除合同》(其中:成殿军和蒋冬阳在甲方单位盐城圣大公司负责人签字栏签名,严寒在乙方单位江苏天大公司负责人签字栏签名,两家公司均在该合同上盖章),约定拆除总费用5.6万元。在签订该合同前,应成殿军、张宏桂等人的要求,严寒向成殿军、张宏桂等人提供了江苏天大公司“高空作业工程、通信电力铁塔安装拆除工程以及钢结构工程等专业承包二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14〕090021-2)等复印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均为假证,江苏天大公司涉嫌伪造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4.工程施工情况。2016年12月16日,严寒组织铁塔拆除队伍进场施工,施工人员共计共8人,其中:严寒、季步中、吁生明、张荣元负责拆除电视塔主体(经查,上述人员持有的高处作业证、焊工作业证均为伪造证件);蔡安有、沈玉明负责清运废材;胡勇江、沈红云负责现场巡视。进场前,严寒在无电视塔结构图纸的情况下,参照同行拆除铁塔的施工方案和自己拆除铁塔的施工经验自行编制了施工方案,并报成殿军等人,该方案未经专家审核。拆除工程实施前,严寒等人通过圆头锤敲击的方式检查铁塔的锈蚀程度,并判断认为电视塔主杆不存在明显的锈蚀。2016年12月21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严寒带领施工人员正式开始拆除,拆除作业采取气割方式人工拆除,拆除顺序为自上而下,对称切割,先拆除非承重构件,再拆除承重构件。至2017年1月16日,拆除作业已实施到离地30.202米处的平台,该平台以下部分的结构呈塔形,平台边长约14米,基座轴线间距28米,四角塔柱与地面夹角约72度。施工进度为:该平台四边尚未拆除,平台上方四角塔柱各留有一米未切割(用于挂安全绳),该平台位于塔身四角的转角平台以及平台以上其余部分已经切割并清理完毕。
  调查发现,该拆除工程实施前,盐城串场河投资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尽管按照盐城串场河投资公司与盐城圣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由盐城圣大公司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但盐城圣大公司一直没有办理该手续,盐城串场河投资公司也未对这项工作进行监督。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吁生明和季步中两人从电视塔的东侧平台开始实施拆除作业(拆除顺序为自平台中点分别向平台两端拆除),先清除平台上的铁板,后清除外框的槽钢角铁(含平台外框每侧面四根竖向杆件、平台内外侧槽钢间的水平小梁和水平斜撑)。拆除时,平台里侧槽钢予以保留未予切割。东侧拆完后,拆北侧,拆除程序同东侧平台。至11时30分左右,两人将北侧平台部分铁板拆除完毕,即下塔吃饭休息。12时30分左右,两人再次上塔,继续进行北侧平台拆除。北侧平台拆除后,两人移至南侧平台,拆除顺序仍然同上。16时20分左右,当两人完成对南侧平台铁板和外侧槽钢角铁(含平台外框每侧面四根竖向杆件、平台内外侧槽钢间的水平小梁和水平斜撑)拆除工作,正在准备下塔到西侧平台实施拆除作业时,电视塔的塔柱按逆时针方向缓慢扭动,约几秒钟后,电视塔发生整体坍塌,其中:电视塔东南角的塔柱向北侧先倒,并牵动西南角的塔柱向东侧倾倒,西北角和东北角两根塔柱同时向南侧倾覆。在铁塔倾倒坍塌过程中,吁生明位于铁塔西南角,季步中位于铁塔东南角,两人的安全带尚未拆除,均紧抱塔柱,随塔摔至地面。其中:吁生明倒于铁塔的东南角位置,面朝上,头顶右侧流血,头下有脑组织流出,安全帽摔落在一旁;季步中倒在铁塔的东北角,面朝下,尚能呻吟。事故发生时,严寒和胡勇江站在距离电视塔约50米处的配电房附近,其中严寒目击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严寒立即跑向施工作业现场实施救援,并先后拨打120和110。胡勇江立即切断配电房总电源,防止发生次生触电事故。公安干警和120急救车随后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将季步中和吁生明送往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其中:吁生明已经当场死亡;季步中因多发伤,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1日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亭湖区毓龙街道办事处参与协调,稳控死者家属情绪,协助开展善后处理工作。2017年1月19日和22日,盐城圣大公司分别与死者吁生明、季步中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2017年2月9日和10日,死者吁生明、季步中的家属又分别出具书面谅解书,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季步中,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施工作业人员,住址: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富康村四组152号,身份证号:320911196508111554;吁生明,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施工作业人员,住址:大丰市西团镇九一村五组15号,身份证号:320926196911123015。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7.26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未合理确定电视塔30.202米平台梁、横杆、斜撑等主要受荷构件拆除的方法及先后顺序,亦未采取设置临时支撑等卸荷措施。该平台以下结构呈塔形,平台边长约14米,基座轴线间距28米,塔身四角塔柱与地面夹角约72度。角柱、侧面构件及平台结构因自身重力作用存在向地面倾覆趋势,平台四周外侧的槽钢平台梁三面切割完后,尚未拆除的构件承载力不足,而发生失效,导致30.202米平台以下结构发生扭转,整体倾覆坍塌。
  (二)间接原因
  1.盐城圣大公司将电视塔拆除工程非法层层转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电视塔拆除工程非法转包给无资质个人成殿军等人,并同意成殿军等人以该公司名义再次将电视塔拆除工程非法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江苏天大公司,对江苏天大公司资质审核不严,施工过程以包代管,未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安排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安全工作缺失,是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江苏天大公司无资质非法承揽工程。涉嫌伪造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同意无资质个人严寒挂靠该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盐城圣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无资质非法承揽电视塔拆除工程。未安排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管理。严寒在施工方案未经专家审查、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违章作业,野蛮施工,是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江苏仁禾公司受盐城城投集团(盐城串场河投资公司)委托代理电视塔拆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编制的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设定为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施工资质,不符合拆除作业承发包相关规定,导致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标承包电视塔拆除工程,是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4.盐城串场河投资公司项目建设管理不力。未向投标人及施工单位提供该电视塔结构图纸,对该电视塔拆除工程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审查不力、流于形式,导致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标承包电视塔拆除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不力,工程实施过程中,以包代管,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盐城圣大公司非法转包行为失察,未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缺失,是发生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原盐城电视台北大院老电视塔拆除工程“1.1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盐政发〔2015〕86号)和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移交接收任务清单,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市级部门实施工程项目所涉及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的监管工作。由于该电视塔拆除工程施工前直至事故发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因此该局对该工程不知情,没有将该工程纳入安全监督范围。亭湖区城建监察大队按照单位职责承担对亭湖区范围(盐东镇除外)内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监察工作,经调取该大队日常巡查计划和巡查记录,发现该大队正常履行巡查工作职责。鉴于电视塔拆除工程自开工至发生事故,工期较短,在此期间该大队按工作计划安排的巡查路线尚未涉及电视塔拆除工地周边邻近区域,故未发现该拆除工程。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吁生明,男,52岁,拆除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和热切割作业,未经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季步中,男,48岁,拆除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和热切割作业,未经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3.严寒,男,53岁,拆除工程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挂靠江苏天大公司,无资质承揽老电视塔拆除工程,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查不严,未经施工方案审查合格、未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违规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违章指挥,野蛮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胡利民,男,65岁,江苏天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涉嫌伪造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意无资质个人严寒挂靠该公司非法承包电视塔拆除工程,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安排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成殿军,男,48岁,拆除工程承包人。无资质非法承包电视塔拆除工程,并借用盐城圣大公司名义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江苏天大公司,对江苏天大公司资质审核不严,未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管理,未组织审核施工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张宏桂,男,48岁,拆除工程承包人。无资质非法承包电视塔拆除工程,并借用盐城圣大公司名义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江苏天大公司,对江苏天大公司施工资质审核不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杨灵芝,男,31岁,盐城圣大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非法转包电视塔拆除工程,以包代管,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安排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王伟,男,33岁,江苏仁禾公司造价二部项目经理。编制电视塔拆除工程招标文件时设定的投标人施工资质条件不符合拆除作业承发包相关规定,未能正确指导盐城城投集团规范开展电视塔拆除工程招标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
  9.王玉,女,43岁,江苏仁禾公司造价二部总经理。未能正确对电视塔拆除工程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施工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
  10.梁泽泉,男,48岁,江苏仁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未能正确对电视塔拆除工程投标人施工资质的设定进行指导和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
  11.魏洪峰,男,40岁,盐城城投集团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人。作为盐城城投集团具体负责电视塔拆除工程实施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未对电视塔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盐城圣大公司非法转包行为失察,对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失察,日常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由盐城城投集团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2.肖芳,女,47岁,盐城城投集团产业服务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对电视塔拆除工程实施情况失察,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3.王健,男,33岁,盐城城投集团法务部部长助理。负责公司法务工作,对电视塔拆除工程招标文件审查不力、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城投集团对其诫勉谈话。
  14.江志红,女,49岁,盐城城投集团招投标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对电视塔拆除工程招标文件审查不力、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城投集团对其诫勉谈话。
  15.王勇,男,43岁,盐城城投集团纪委书记。会办电视塔拆除工程招标工作时,按照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暂代管招投标工作,暂代管招投标办公室,对电视塔拆除工程招标文件审查工作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6.戴道,男,54岁,盐城城投集团副书记、副总经理,按照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负责土地收储整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产业服务部、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等内设部门。对电视塔拆除工程的实施工作及安全监督工作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其2016年12月22日刚由市信访局调到盐城城投集团任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7.任连璋,男,52岁,盐城城投集团和盐城串场河投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电视塔拆除工程的实施工作及安全监督工作督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8.盐城圣大公司。将电视塔拆除工程非法层层转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电视塔拆除工程非法转包给无资质个人成殿军等人,并同意成殿军等人以该公司名义再次将电视塔拆除工程非法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江苏天大公司,施工过程以包代管,未安排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9.江苏天大公司。涉嫌伪造施工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同意无资质个人严寒挂靠该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盐城圣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无资质非法承揽电视塔拆除工程。未安排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江苏仁禾公司。受盐城城投集团(盐城串场河投资公司)的委托,负责代理盐城电视塔拆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该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设定为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施工资质,不符合拆除作业承发包相关规定,导致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标承包电视塔拆除工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一并对其进行处理并通报批评。
  21.盐城串场河投资公司。未向投标人及施工单位提供该电视塔结构图纸,对电视塔拆除工程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审查不力,流于形式。施工前,未按规定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不力,工程实施过程中,以包代管,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盐城圣大公司非法转包行为失察,未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由盐城城投集团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事故单位要充分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真正实施到位,打牢安全生产基础。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明确责任、健全体系、规范管理、落实措施,发挥安全生产示范带头作用。盐城城投集团要依法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切实加强拆除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规范开展招投标工作,按规定设定发包条件,严格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确保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类别且有较强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的施工单位。要依法办理工程备案、安全监督手续,主动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要依法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当前拆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三)切实强化拆除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对构筑物结构进行现场勘查,对照原设计图纸,分析各构件的受力状态,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合理确定各构件的拆除方法、拆除顺序以及临时支撑等卸荷措施,规范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审核合格后作为施工作业技术指导文件。进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人员作业资格,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落实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及技术人员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组织管理,加强现场指挥和安全管理,切实防止事故发生。
  (四)认真开展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市及亭湖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盐政发〔2015〕86号)精神,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建筑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对违规招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非法转包分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施工建设等影响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打击。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及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检查,对涉嫌制作和使用虚假证件的,一律予以严惩重处。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凡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向公安机关移送。要认真实行安全生产惩诫制度,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诫。此次事故涉及的盐城圣大公司、江苏天大公司及江苏仁禾公司要按规定列入“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