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厂施工工人中毒事故
1.情景描述
甲公司在进行乙化工厂澄清池防腐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1人轻伤,1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事故经过如下:
乙化工厂在将自己生产区域内深约4 m的澄清池防腐工程外包过程中,选择了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甲公司,与之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规定,甲公司如在澄清池防腐工程施工中发生事故,其事故后果由甲公司自行负责。
事发当天,气候闷热,室外气温在25~27℃,气压低。施工前,甲公司没有将施工方案、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人员资质报乙化工厂审查,也没有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许可。
此防腐工程使用的防腐涂料树脂为环氧树脂,其稀释剂应为丙酮,但施工人员没有买到丙酮,就用苯作为替代品调配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乙化工厂没有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护,甲公司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没有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规定穿戴防毒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设置排风通风设备,致使池内有毒气体含量超过极限浓度,发生中毒事故。
事故调查组发现:
甲公司在施工前没有将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交给乙化工厂审查;没有进行风险分析;没有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没有督促从业人员穿戴防毒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项目负责人、施工人员没有按法规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没有按法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违反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规定,擅自使用其他材料代替丙酮做稀释剂,与环氧树脂调和进行涂刷防腐施工。
甲公司施工技术人员张某某,施工前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为现场监护人员,在作业人员从事受限空间作业时,擅自离开现场。
乙化工厂没有对甲公司现场作业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确认;没有要求甲公司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证;对其擅自施工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但协议中没有约定安全教育、工作许可、现场监护等内容,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
乙化工厂和甲公司在上述问题上均没有相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2)企业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企业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内容。
(4)企业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和危险作业、主要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1)企业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及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维护检修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工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3)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主要依据:
1)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法规和标准为依据;
2)以生产、经营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事故教训为依据;
3)以国际、国内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为依据。
(4)危险作业管理主要应考虑动火作业、进入容器(或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检修作业等。
(一) 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及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属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3类。
动火作业必须经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