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不执行 入罐作业酿事故
1.事故经过
2003年7月14日,辽宁葫芦岛某化工厂发生一起因入罐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导致2人窒息昏迷事故。
200年7月14日上午9时30分,该化工厂粒碱工段在对D103碱罐清理过程中,岗位工Q和L在入罐作业中窒息昏迷,后经多方抢救,2人脱离危险。经调查,D103碱罐高1.4m,直径2m,该碱罐正常时需将氮气通入罐内使用测量该罐液位的仪表正常运行。岗位工作业时没能将氮气阀门关闭,事故发生后,分析D103罐内含氧仅为1%,罐内基本全是氮气,从而证明Q和L在入罐作业中窒息昏迷为罐内缺氧所致。
2.事故原因
此次事故虽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影响较大。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条:
车间领导和作业人员均没按照入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去做。国家《化工企业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明确规定:入罐作业必须办理作业安全票,作业前必须对系统进行隔离、清洗、置换、分析、通风,并要求氧含量达到18%~21%,而车间领导和作业人员均没有按照安全规程执行这些必要的程序,就进入罐内作业,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作业人员在入罐作业中,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主观蛮干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车间领导在布置此项检修工作的同时没能认真地布置安全工作,严重地违背了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是典型的“重生产、轻安全”思想的表现,车间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种违规入罐作业操作已不止出现一次(不分析,不办证,不检查,无措施),只是因为种种原因而侥幸未酿成严重后果,没引起足够重视,也未制定相应的有力防护措施,此次事故发生实属必然。
3.防范措施
(1)在入罐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规程,严格分析、办证、监护,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2)根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车间主任及相关人员进行全厂通报批评并予以处罚,达到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的目的,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3)牢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安全素质,把“三个代表”思想真正学习好、贯彻好,坚决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理念。
(4)加强全厂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及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自觉性,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把安全规章制度真正执行好,确保一方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