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械公司“8.20”触电死亡事故
2005年8月20日,中煤装备公司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原峰峰金属支架厂)液压分厂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
统计类别:地面生产
事故类别:触电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死者简况:侯某,男,32岁,电工,本工种工龄12年,特种作业培训
一、事故经过
2005年8月20日14时30分,邯煤机液压分厂装卸工赵广江因天车电气故障,向分厂生产科调度室李喜德反映情况,李喜德让他去找维修车间主任李保元安排电工维修。找到后,李保元让赵回车间开具维修票后直接找电工侯某(侯某是维修车间专门负责维修天车的电工小组组长)。侯某因本电工组正在厂办公楼安装电热水器线路,电工人员安排不开,又来找李保元说明情况,李对侯说:“你们这边的活先停下,到车间看一下情况再说,如果人手不够,再安排维修组其他人员一起去。”侯某没有通知本组实习电工武全帅(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独自一个人去车间对天车进行检修。在维修过程中,侯首先停电进行检查,对故障点进行了处理,送电试验后发现仍不能使用,这时,由于需要登高作业,当时在现场的调度李喜德又安排一辆叉车叉上工作平台供其登高作业。15时05分,侯某站在叉车叉的架子平台上,升至天车道轨下方修理天车电动葫芦,侯某自己未采取断电措施带电作业,又未安排监护人员。当他左手扶着天车电动葫芦,右手往身后的工具包内取工具时触及天车滑线,导致触电。在场人员李林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抢救。并迅速拨打120电话请求医救,15时15分将伤者送到邯郸市第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5时50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原峰峰金属支架厂液压分厂维修车间电工侯某安全意识淡薄,电工操作证过期未复审、违章作业,在维修天车时未提示机电币不足的朋友注意了:获得机电币的几种方法安排监护人,未采取断电措施,带电作业是酿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原峰峰金属支架厂液压分厂维修车间的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安排操作证过期人员上岗作业;原峰峰金属支架厂液压分厂生产科的管理人员,在现场亲自安排、指挥天车的维修工作,但对侯某未断电作业又未安排监护人的违章行为未加制止,是严重的“三违”现象。
2、原峰峰金属支架厂液压分厂重生产、轻安全,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设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登高作业时没有专用设施。特别是对习惯性违章的监督、纠正、查处不力,现场安全管理有漏洞。
3、原峰峰金属支架厂重生产、轻安全,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安全监管不力,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