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11.14”机电死亡事故

    2006年11月14日4时57分,大屯公司孔庄煤矿在I6采区-470水平探巷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死亡1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统计属别:原煤生产
    事故类别:机电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死者简况:朱某,男,45岁,初中,副班长,掘进工,本工种工龄16年,三级安全教育
    一、事故地点概况
    孔庄煤矿掘进七队施工的I6采区-470水平探巷,巷道断面4.2平方米,巷道高度2.5米,全煤跟顶掘进,锚网喷支护,设计长度120米,事故发生时巷道已掘进77米。巷道右帮铺设溜子,溜子型号为SGW-150型,用于运煤,溜尾距离迎头6米。巷道中部铺设轨道,轨道上安装一部PD30B型耙装机,用于向溜子上拉煤,耙装机距离迎头27.7米,距离巷道左帮0.8米。
    二、事故经过
    2006年11月14日夜班,该队当班出勤9人,迎头正常掘进施工。大约在4点56分,迎头放完炮耙装出煤时,耙装机上料槽与机体断开后侧翻,挤到副班长朱某头部,造成朱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
    经对现场勘察,耙装机距离迎头27.7米,耙装机主机滚筒侧(下部)两个导绳轮在中班从底座脱落后,被放在耙装机后面。夜班在没有安装导绳轮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使用过程中,由于耙装机没有导绳轮,造成钢丝绳排列不整齐,最后主绳被咬死。为把咬绳拉开,朱某强行操作耙装机,导致耙装机上料槽与主机连接部位断裂脱落后发生侧翻伤人。
    (一)直接原因
    死者朱某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蛮干,由于耙装机没有导向轮,导致钢丝绳排列不齐,主绳咬绳后,朱某强行操作耙装机拉咬绳,造成耙装机上料槽与主机连接部位断裂脱落并发生侧翻,挤伤朱头部,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死者朱某没有经过耙装机的相关业务培训,当班操作耙装机系无证上岗。
    2、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使存在的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当班值班的队领导、跟班队长都发现耙装机不完好,但是没有明确要求立即停止作业。
    3、该耙装机的料槽和机座有四个连接柱,其中一个连接柱缺少两个螺丝,一个连接柱的连接孔过大,不能起到紧固作用,影响其整体性。
    4、利用耙装机的侧面给溜子装煤,在生产工艺上存在安全隐患。
    四、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活动,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严禁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行和违章操作。
    (二)进一步加大职工安全教育的力度,安全培训和班前教育要注重实效,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三)切实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机电运输各项管理制定,严肃查处“三违”行为,有效防止各类机电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责任及处理
    (一)掘进七队当班班长,对本起事故负有现场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给予其留矿察看两年的处分。
    (二)掘进七队当班跟班副队长,对本起事故负有现场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给予其留矿察看两年的处分。
    (三)掘进七队队长,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四)掘进七队支部书记,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责任。撤销其党支部书记职务。
    (五)矿生产部分管掘进副部长,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六)矿生产部部长,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七)矿掘进副总,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八)矿分管副矿长,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九)矿安监站长,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十)矿长,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十一)矿党委书记,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十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