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室触电烧伤事故案例

         1991年2月18日,济宁电业局220KV接庄变电站当值副值班员朱某某(男,23岁,84年12月入局一直从事变电运行工作)未告诉其他值班人员,擅自从运行钥匙箱内取走35KV电容器室网钥匙,打开运行中的二号甲组电容器室网门,入内清扫地面卫生(按电容器运行中不准入室,因人身与带电体安全距离不够),电容器C相引线铝排下端对其头部放电,同时主控室发出“35KVI段母线接地”瞬时信号,值班员随即到35KV设备区检查,看到朱某某趟卧在2号甲组电容器室地面上,立即将电容器停电抢救,经医院检查,头顶部有2处各1.5平方厘米及左脚大拇指右侧和右脚小拇指右下侧均有烧伤痕迹。

  事故原因:

  (1) 朱某某安全生产思想不牢,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反“安规”第2.1.3条规定,擅自进入运行设备间隔;值班纪律松弛,离开主控室去清扫卫生,不向正值报告。

  (2) 变电站运行钥匙管理制度执行不严,随便被人取走。

  (3) 二号甲组电容器室网门上只装有普通挂锁,未加装“防误进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