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车员被两车厢挤死事故

事故经过:
        2008年7月10日20时50分左右,河南济钢铁路运输处雇佣的调车员张某正在指挥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机车在铁路钢4号线上推着空车皮向南行驶时,在钢4线与货场路平交道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机械队66号斯太尔汽车相撞。致使汽车倾翻,第一节火车厢爬到汽车上,火车厢向上倾斜约30度角,将站在第一和第二节火车厢连接部位的调车员张海涛盆骨严重挤伤。随即被送往济钢医院抢救,经济钢医院两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该公司《铁路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车厢两端连接部严禁站人。调车员张某在进行调车作业时,站位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5.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提前减速;②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③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视距达到GB6389中2.1条的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机械队司机党某驾车行驶路线不对,车未靠右行驶,加之本人在通过平交道口时,未认真观察火车运行情况,造成抢道行驶的事实,违犯上述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根据铁路运输处道口在8:00--22:00必须有人看守的规定,道口看道员刘涛在机车调车作业时擅离职守,致使手动报警装置未能发挥作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平交道口处灯光设置不合理,货场照明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5、事故相关单位平时对员工教育不够,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监管工作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防范措施:
        1、事故相关单位应从本起事故中吸取沉痛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严要求,重管理,确保行车作业安全。
        2、在行车和调车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各种违章作业行为,要教育员工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尤其在夜间行车和从事调车作业时,务必做好安全确认工作,禁止盲目作业。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也要跟得上。
        3、重新设计道口安全设施,道口和货场灯光照明设置应尽快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