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莲台煤矿“7•30”机械伤害事故
一、事故单位:马莲台煤矿
二、事故类别及性质:这是一起员工违章操作,使用非标准件所导致的责任事故。
三、事故等级:集团公司一般级
四、发生时间:2013年7月30日12:20左右
五、事故地点:10901综采工作面
六、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1人重伤。
七、事故经过
2013年7月30日早班生产班,班前会由综采三队队长李新全主持召开,会上强调安全注意事项。12时20分,采煤机上行返机至25#架时,由于工作面倾角大,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排头1#~3#支架设置了防倒装置。1#排头支架防倒千斤销子使用的非标插销(Ф36螺栓)代替排头支架防倒支架销子。当班班长马耀强将2#排头支架手把打死升紧、拉移1#排头支架没有拉够一个步距,二次拉移1#排头支架,这时,1#排头支架防倒千斤Ф36螺杆断裂,崩出打到马耀强的左眼部。经诊断左眼眶上壁、内侧壁粉碎性骨折,左眼球破裂。
八、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当班班长马耀强,一人在拉移1—3#排头支架时,由于1#排头支架没有拉够一个步距,二次再拉移支架时,操作程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全面检查支架防倒千斤的整体受力情况,属于违章操作。
2.工作面排头支架1#~3#设置了支架防倒装置,由于支架防倒千斤销子使用非标插销(Ф36螺栓),致使强度不够,导致受力增大,销子断裂崩出。
(二)间接原因
1.综采三队队长李新全,作为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综采三队机电副队长石永华,设备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更换非标防倒千斤插销,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十、事故处理意见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及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及《2013年绩效管理制度》处理如下:
1.当班班长马耀强违章操作,鉴于工伤,给予300元处罚。
2.给予综采三队跟班副队长郭鹏500元处罚。
3.给予综采三队当班工长马思龙300元处罚。
4.给予综采三队机电副队长石永华600元处罚。
5.给予综采三队队长李新全1000元处罚。
6.给予主管全矿安全工作的副矿长王化贤300元处罚。
7.给予主管全矿生产的副矿长张小伟500元处罚。
8.扣除马莲台煤矿7月份安全管理绩效5分。
十一、整改措施
1.工作面所有支架连接装置,严禁使用非标插销,全部更换为正规插销。
2.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和移架操作程序拉移排头支架。
3.认真组织员工学习贯彻集团公司、矿《危险源辨识风险预控管理办法》,结合各岗位、工种集中开展危险源辨识学习培训,并根据危险源等级、危险源类别,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让员工预警、预知。
4.从应知应会、作业规程、每日一题、每周一评、每月一考抓起,充分利用每班班前会及每周安全学习日,着力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坚决杜绝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
5.全矿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深刻反思、安全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