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3”中毒事故
2007年9月13日13时,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工区15中段通向69号矿脉的探矿平巷发生一起较大中毒(急性工业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228.3万元。
一、基本情况
㈠公司基本情况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隶属于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宜章县瑶岗仙镇。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2007年3月8日起租赁经营原瑶岗仙钨矿的资产。主要产品是黑钨精矿,年产一级黑钨精矿2000余吨。
瑶岗仙钨矿于2004年经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破产关闭计划。2007年3月8日,瑶岗仙钨矿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破产,正式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根据国务院2000年11号文的有关规定,为了破产关闭企业生产自救,同日,瑶岗仙钨矿破产清算组与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47个部门和二级单位,其中从事井下生产的有11个工区和服务公司,四、六、七、九、十、十一工区和服务公司共7个单位从事残矿回收(公司俗称“拷砂”),事故发生在九工区。
公司及其负责人的持证情况: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丹华持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湘安A字第060375号),副总经理贺建军持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湘安B字第043268号)。
2、公司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4310221000477(2-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原瑶岗仙钨矿的(原瑶岗仙钨矿的采矿许可证:4300000140111,安全生产许可证:(湘)FM安许证字[2005]088号)。
㈡公司安全管理情况和用工制度
2005年原瑶岗仙矿做了矿井安全现状评价和尾矿库安全评价。矿井安全现状评价只针对主采区,没有对残采区进行评价。
公司设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基本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是,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够好,残采工区及班组的安全管理混乱。残采班组超作业计划档头作业、超人员编制作业现象严重。作业班组没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没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残采回收班组各自为阵,井下到处可见铁门、床铺、液化气瓶、炊具,有一些人吃住全在井下。残采回收作业点无采矿设计、无安全措施。
公司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了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但没有进行应急救援学习、宣传和演练,相关人员没有培训,井下发生事故后从业人员盲目施救。
公司制定了用工管理规定,年初由工区向公司人教部提出用工计划,人教部门按定额计划核定,组织培训,办理用工手续。但是,班组用工很乱,人员流动性很大,班组私招滥聘员工现象严重,这些人不经培训、不签劳动合同、不办工伤保险就安排到井下作业。
㈢公司九工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九工区刘伟班组。九工区是公司的残矿回收工区,工区共有11个班组,作业区域在12—15中段,有19个作业档头。区长谷永庆没有取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副区长魏频持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湘安B字第060462号)。
九工区在十五中段有三个班组,其中刘伟班组于2006年11月与工区签订了《残矿砂回收管理责任书》,明确在十五中段的4个脉组进行采矿、掘进,核定用工指标13人。公司九月份安排十五中段的作业计划点有501、398支-N、388、235、232、1号矿脉的残矿回收。工区安排刘伟班组在388、235、398号脉从事残矿回收。刘伟班组在3个脉组的工人实际有21人,超过了用工指标,都不是年初申报的用工人员。
69号脉的探矿平巷中部选矿作业点是未经批准的,是刘伟于2007年5月份擅自设置的,聘请广西的王熙芳等7人为其选矿,矿砂来源为235、388脉粗选后的尾矿。此处作业的7人均未向公司申报用工指标。
㈣矿井和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1、井下开拓系统:
矿区已开采90多年,中上部资源基本采完,已转入深部和北斜轴部的资源开采。现在的井下作业主要分布在13—24中段的228、230、510、501号脉组上,采掘集中在19—24中段;17、18中段还有部分掘进、回采。17中段以上为残矿回收,有7个单位(6个工区和服务公司)从事残矿回收(公司内部叫“拷砂”)作业。残矿回收已有14年,是公司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1~8月份生产黑钨精矿1695吨,其中回收残矿砂751吨。
19中段(标高700m)以上矿段,用平窿、溜井、辅助竖井开拓。1号竖井贯穿于3~10中段, 2号竖井贯穿10~19中段。
19中段以下矿段,为平窿、斜井开拓。1号斜井,贯穿19-23中段,新掘的2号斜井从23中段延深到深部26中段,各中段石门都已经拉开,其中24中段穿脉已经掘到501脉组。
另外,14﹑16、17、19、21、23中段有平硐通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