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2006年“12.11”天车挤伤工亡事故

1、事故简要经过
2006 年12 月11 日21 时50 分左右,炼钢厂天车作业区乙横班(16 时至24 时班)精整外跨天车工代某操纵19#天车作业,此时位于其同垮操纵东20#天车的王某要求两人换车作业(两车驾驶室相对),代某表示同意。22 时左右代某在吊装完两夹料,将19#天车停靠在东面的天车梯口处下车后,发现王某操纵东20#天车将19#天车往西顶了约15m 距离后停下。代某从地面走到栈桥北侧登车口,从东向西沿天车走台走到东20#天车,进到驾驶室后发现王某还没有到19#天车驾驶室。为了安全起见重新上到天车桥架,发现王某倒在天车栈桥支柱西面,急忙给工长孟某打电话说:“王某出事了、被挤了”。孟某立即带另外两名员工赶到现场,
发现王某头朝西侧仰,头、肩、背侧仰在天车走台上,两脚悬挂,右脚挂在支柱西北侧螺纹钢上,左脚没穿鞋搭在半连轧南垮轨道梁上,安全帽、水壶、鞋都在走台上。三人抱着王某的腿往上抬,把王某抬到了19#天车上,开天车到东侧梯子口,把王某抬下来抬上救护车送到市第二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及王某伤害部位调查组认定:22 时02 分左右在东20#天车顶19#天车停下后,其中19#天车位于天车支柱西侧,东20#天车位于天车支柱东侧,王某从驾驶室上到东20#天车上,准备借助与天车等高的邻垮(半连轧南垮)的轨道梁下到天车走台上19#车。当其左脚踩在轨道梁上身体前倾准备下到天车走台上时,王某被邻垮由东向西行驶3#天车扫轨器(固定8#铁线)挂住工作服不能摆脱,身体随即被天车向西拖动,经过与天车端梁仅距120mm 左右的支柱缝隙时,腹部严重挤伤,身体经过支柱后上身自然下垂,呈现倒挂状态仰卧在支柱西面天车走台上。王某在换车操作的过程中违章操作没有通过天车梯口换车作业,而是在没有观察邻垮半连轧3#天车运行状态盲目在轨道上跨行,
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炼钢厂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是事故发生
的间接原因。王某以天车工技术工种的身份在2016 年6 月19 日由社会招工进入到炼钢厂精整垮天车作业区工作,入场后经过了公司级、厂级、作业区级三级安全教育。虽然炼钢厂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进行日常安全教育,但是根据其作业区域环境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本人自我保护意识并未真正得到加强,依然存在违章换车操作行为,炼钢厂对此负有一定管理责任。这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
3、事故教训与启示(或预防措施)
(1)、炼钢厂精整外垮和半连轧南垮天车工、
设备点检人员在今后到天车进行作业时禁止通过
两垮之间天车走台上车,天车工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上下天车或换天车必须走专用梯子和安全走台,禁止在未有安全走台和梯子口的地点上下天车或换车操作。
(2)、某公司使用劳务、外聘技术工种的单位,必须结合其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工作特点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逐步引导、带动他们进行安全标准化作业,养成良好作业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