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海庙港起重机械坠落重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4年12月8日11时50分,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海庙港渔船停泊点发生一起流动式起重机械倒塌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设备为QL168型流动式(轮胎式)起重机,起重臂架长度为14m,最大幅度为13.21m,最小幅度为4.82m,最大额定起重量12.85t,最小额定起重量2.99t,最大起升仰角为30°,最大起升高度17.2m,变幅钢丝绳6×19~14。
12月8日11时50分,在烟台市莱州市海庙港渔船停泊点,一个体户租用莱州市海庙港的轮胎式起重机吊装扇贝。在吊装作业过程中,起重机操作员在吊臂下有人的情况下,进行起吊作业。起吊时,在超负荷货物还未被吊起时,吊臂变幅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吊臂坠落,水平俯角20°,吊臂前上部插入水中,变幅钢丝绳在离卷筒1.5m处断裂,钢丝绳多处断丝严重。造成正在渔船上进行吊装作业的3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吊臂变幅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吊臂坠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吊臂变幅钢丝绳突然断裂的原因:
(1)在用变幅钢丝绳受损严重且30倍直径内断丝数也超过规定标准,已达到报废标准,是断裂的根本原因。
(2)钢丝绳选型不当,缩短了钢丝绳的寿命。事故起重机设计配用直径14mm的变幅钢丝绳,实际选用直径为15mm,绳径与滑轮不匹配,加快了钢丝绳的磨损。
2.该机在租用期间未进行钢丝绳磨损检查,导致钢丝绳严重磨损而未发现和及时更换,疏于管理。
3.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有效遏制违章操作。
2.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检验,禁止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
3.使用单位加强对钢丝绳的日常检查,对不达标的钢丝绳必须立即更换;更换的钢丝绳必须与设备的设计要求相匹配。
4.在出租起重机和操作人员时,产权单位必须做到特种设备和人员都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承租单位必须具备安全条件。
5.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加强对港口起重机械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在需要大型起重机吊装作业时,所有人员都应注意躲避吊臂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