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北电厂电力建设第二公司起重机械倾覆重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4年9月10日16时10分,贵州省黔北电厂电力建设第二公司发生起重机械倒塌重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
事故设备系通用门式起重机(40T/10-42m,设备编号:0069102—007,自编号:3号),准备在锅炉组合场进行施工完毕后拆卸处理。9月10日16时10分左右,贵州电建二公司黔北电厂项目工程管理部起重队12名工人在15m左右的高空,对3号龙门吊进行拆卸作业时,门吊向左侧突然倾斜,随之倒塌,将下面一平房砸垮,酿成一起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的重大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龙门吊构架未有效固定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在拆卸龙门吊时,结构件在解除高强螺栓连接之前,必须使用其他起重机械的索具将其有效固定。除被解除连接的结构件外,尚未解除原支撑件,也必须有效固定。事故吊车发生倾翻,在于结构件未拆除部分没有有效固定。
2.违章操作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此前已拆除了4台龙门吊车,已拆除的门吊当中有3台与3号龙门吊属同一规格。
为加快拆卸速度,在拆除3号龙门吊时,违章指挥,增加作业人员在高空工作。人员众多不能保证工作完全同步,在结构件未拆除部分没有有效固定的情况下造成倾翻。同时,3号龙门吊停放位置不符合拆卸工作要求,致使倾覆时将一平房砸毁,扩大了事故损失。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规要求,使用合法、安全的起重机械,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严禁违章操作。
2.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强化环节监控,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
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依法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3.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规要求,制定严密的拆卸方案,特别是对结构件的具体固定方式、索具捆绑位置以及索具规格有明确的要求。

4.起重机拆卸时的停靠位置,工作涉及的区域内不得有其他建筑物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