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太学科技有限公司“8·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3日17时左右,浙江太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学公司)在泰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泰职院)“虚实结合”实体比例建筑模型采购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7年8月18日,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教育局、高新区安委办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太学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服务:建筑教学模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建筑教学软件的研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研发,节能产品的研发,建筑工业化技术,建筑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研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建筑信息模型(BIM)的技术咨询,动漫、课件设计,承接智能楼宇工程、实体比例建筑教学模型工程(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批发、零售: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除专控),仪器仪表,环保设备,太阳能电器,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除小轿车),砼结构构件,建筑教学模型,建筑教学软件,建筑实训教学集成箱。
(二)泰职院“虚实结合”实体比例建筑模型采购项目概况
“虚实结合”实体比例建筑模型采购项目于2016年10月26日申报泰州市政府采购计划,11月15日由泰职院委托江苏华强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招投标,12月6日由太学公司中标。2017年3月6日,泰职院与太学公司签订《泰州职业技术学院“虚实结合”实体比例建筑模型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并约定“本合同项下所有的合同义务,应由太学公司直接完成,不得转包、分包”。该项目监理单位为泰州开源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质量。3月16日,太学公司至泰职院建筑工程学院实训中心进行安装施工。
8月11日,太学公司安装负责人卢金土与社会自然人蒲建强签订《活动房合同》,将《泰州职业技术学院“虚实结合”实体比例建筑模型采购项目采购合同》中的“项目经理部体验”项目分包给蒲建强,就是在实训中心西南侧建设三间二层的活动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13日7时许,蒲建强和其雇佣的工人沈健昌等人把施工材料和电焊机、配电箱等工具搬运至泰职院建筑工程学院实训中心,由沈健昌焊接活动房的框架。17时许,现场工人听到沈健昌呼喊一声“触电了”,沈健昌从活动脚手架上摔落。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将沈健昌送泰州第三人民医院抢救,8月13日18时26分左右,沈健昌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沈健昌操作不慎,裸露部位触碰电焊机的二次回路带电体,触电后从活动脚手架上坠落地面。
2.间接原因
(1)沈健昌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蒲建强雇佣沈健昌从事焊接作业,未检查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太学公司将“项目经理部体验”分包给社会自然人,未检查分包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对分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浙江太学科技有限公司“8·1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沈健昌,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蒲建强,雇佣无资质人员从事焊接和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侦查。
3.卢金土,太学公司安装负责人,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经理部体验”分包给社会自然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检查焊接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侦查。
4.杜德强,太学公司安全管理员,未检查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太学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太学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分包给社会自然人,未检查分包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对分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太学公司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太学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本单位隐患排查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
2.泰职院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对施工单位的检查督促力度,举一反三,督促施工单位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