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7·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7月3日17时35分许,苏宿工业园区2018年零星工程第二标段降水工程作业现场,工人在降水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该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苏宿园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依法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98323529N,住所:宿迁市宿城区水韵城公寓楼1301、1324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浩,注册资本:5000万元。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7〕130211-2,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0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200848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2、江苏省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宿园区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99071765G,住所:江苏省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青海湖路苏宿工业坊。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晓红,注册资本:60000万元。

(二)工程情况

苏宿工业园区2018年零星工程第二标段(以下简称:零星工程二标段),建设单位为苏宿园区开发公司,由鑫城公司中标承建,双方于2018年2月6日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施工协议。鑫城公司成立了苏宿工业园区2018年零星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任命吴金山为项目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3日,鑫城公司在零星工程二标段可达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达公司)南门南侧进行降水施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自可达公司南门传达室配电箱接出,电缆沿地面铺设连接至降水工地内的一台开关箱,现场两台水泵的电源线连接在该开关箱上,两台水泵和配电箱位于施工现场东侧围栏外侧,其中位于南侧的水泵电源线(连接水泵电机和开关箱之间的线路)在距离水泵电动机约1.8米处有一处接头,接头处绝缘层老化有裂纹。根据可达公司南门外视频监控显示,7月3日下午,翟新杰(此次事故死者,男,56岁,黄墩镇英庄村人)独自一人在降水工地干活,17时35分许,翟新杰在工地围栏内由西向东走动,直至走出视频监控范围,未再回到视频监控范围内。17时43分许,苏宿园区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张骥、王小威在巡检至可达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南门降水工程工地时,发现翟新杰头朝北仰面躺在工地围栏内(靠近东侧围栏),左手与一根约6米长的钢管接触,当时水泵还在运转。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王小威立即电话联系工地现场负责人张超,张超打电话安排技术员朱运东到工地查看,朱运东又安排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工人陈万里先到工地查看情况,陈万里到现场后发现翟新杰躺在围栏内,手里拿着一根钢管,钢管一头伸在围栏外侧,水泵还在运转,就把开关箱内水泵开关关掉。这时朱运东也来到了现场,朱运东和陈万里将翟新杰抬上朱运东的面包车,由朱运东开车送至宿城区蔡集镇医院救治,蔡集镇医院医生对翟新杰进行了心肺复苏和心电图检查后,随后医生宣告翟新杰已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事故双方协商一致,由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目前死者已安葬。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降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绝缘不良。经现场勘察,位于南侧的降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绝缘橡皮老化开裂、破损,金属线芯外露。施工现场钢管接触电源线接头处,翟新杰触碰到钢管时发生触电事故。

2、开关箱内安装的漏电断路器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发生触电事故时,漏电断路器未能断开电路,未起到保护作用。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鑫城公司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施工现场配电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开关箱的进、出线使用有接头的电缆;未按照规定定期对漏电断路器检测其特性。

2、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7·3”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鑫城公司,作为零星工程二标段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现场配电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开关箱的进、出线使用有接头的电缆,作业现场开关箱中安装的漏电断路器不符合规范要求,在发生触电事故时未能及时动作;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仔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最终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江苏鑫城建工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8.1.1、8.1.16、8.2.10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吴金山,作为项目部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组织管理不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鑫城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2、苏宿园区开发公司要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3、苏宿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属地建筑、市政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