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众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2·22”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22日9时50分左右,宿迁市洋河镇兴跃村蔡庄组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该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授权,宿迁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市洋河新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依法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南京众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众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94648599C,住所: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育才北路A座2006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庆峰,注册资本:518万元,经营范围: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监控工程的设计、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信设备、电力设备、智能化设备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二)安装维护服务情况

2016年9月30日,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铁通江苏分公司)与南京众鼎公司签订“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016-2017网络综合代维服务采购框架协议”(合同编号:CMTT14W2-2016-1-147),约定由南京众鼎公司为中移铁通江苏分公司提供江苏省范围内的网络代维服务(即相关网络设备的安装维护服务),代维服务内容:基站设备及天馈、直放站室分及WLAN、传输线路、铁塔、集客、家客。

2017年2月21日,南京众鼎公司宿迁事业部接到洋河新区洋河镇兴跃村蔡庄组用户丁兆传报修电话,反映自己家中宽带网线断了,南京众鼎公司安排公司安装维护人员李超(本次事故死者,男,30岁,宿迁市洋河镇人)负责进行维修。报修当天,李超和丁兆传进行了沟通,约定2月22日到丁兆传家中进行维修。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丁兆传家(以下称:“丁家”)位于宿迁市洋河镇兴跃村蔡庄组,门前上方架设有高压线,即:10KV新坝1#936线。丁家位于10KV新坝1#936线的69-29=2杆和69-29=3杆中间偏西,前屋高约3.6m,大门到两电线杆所在立面距离约0.6m,电线杆顶部和上层横担上(高度约6.5m)呈三角形布设的三根输电导线为10KV高压线,下层横担上水平布设的四根输电导线为220V低压线,最下层为弱电线。

2017年2月22日上午9时左右,李超到达丁家进行宽带维修。李超站在丁家前屋顶上,将网线抛掷过输电导线,搭在电线杆上层横担南侧的10KV高压线上。至上午9时50分左右,李超走到丁家西侧邻居家门口,在向南侧拖拽网线的过程中,李超遭受电击倒地。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后对李超进行了现场救治,并将其送往医院,后李超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市洋河新区管委会、公安分局、安监局相关领导均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规将网线抛搭在高压线上,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南京众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装维人员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中要求:“跨越电力线架设线条时,严禁将线条从电力线上方抛过”,《南京众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装维人员安全管理规范》中要求:“在电力线下面或附近放线时,必须严防与电力线接触”“电力线与通信线碰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应立即停止一切有关作业,禁止一切人员入内,指定专人负责排除事故”,安装维护人员李超作业过程中违反公司上述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京众鼎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安装维护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南京众鼎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南京众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致使从业人员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时违反规定将网线抛搭在高压线上。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京众鼎通讯工程有限公司“2·22”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南京众鼎公司,未有效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网络安装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未有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超,南京众鼎公司安装维护人员,在网络维护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将网线抛搭在高压线上,未及时向公司汇报并由公司指定专人进行处理,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南京众鼎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加强作业现场组织管理,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