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李家洼煤矿新井位于蔚县白草村乡政府所在地西南,在开滦蔚州矿业公司崔家寨井田范围内,距开滦蔚州矿业公司西细庄矿东500米,蔚县把该井划归南留庄镇政府监管。该井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是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的独眼井。

  该井由矿主承包给重庆籍包工队。2004年底开始非法建设,采用立井独眼井开拓,井深260米,巷道式采煤;无正规通风系统;自上而下开采9、6、5号三层煤层;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2-4个月,为易自燃煤层;立井提升采用Φ2米双滚筒绞车,井下违规使用骡子车运输。

  该井长期非法购买、储存、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并存放于井下。2006年6月开始出煤,至事故发生前,共非法盗采煤炭11.39万吨,销售收入3052.48万元。

  矿主是李成奎、李向奎、李发奎三兄弟,其中李成奎系蔚县政协常委、张家口市政协委员、张家口市工商联副会长,2005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二、事故经过及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2008年7月14日上午6时,早班班长邓开兴带领2名矿工下井到9号煤层维修巷道。随后,其他早班人员陆续下井,分别到5、6号煤层作业。当班共下井39人(有1人于事故前升井)。

  10时许,在9号煤层作业的邓开兴等人发现井筒内充满白色烟雾,味道苦涩,意识到井下出事了,随即向地面求救。副矿长刘献银组织人员下井救援,救出邓开兴等3人;10时19分,刘献银电话通知李发奎矿井出事了,随后又通知松西煤矿二井、建强煤矿、福禄煤矿派人前来救援。李发奎得知消息后随即通知了李成奎、李向奎二人。抢救人员在下午6时救出1名受伤人员,救援工作持续到次日上午6时结束。该井为了隐瞒事故,没有联系专业救护队,而是组织松西煤矿二井等矿的非专业救护人员下井救援。在实施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抢救人员死亡。

  (二)死亡人数核查情况。

  通过审讯矿主李氏三兄弟、矿井管理人员,调查走访矿井其他矿工及其同乡、遇难者所在街道、村委会,赴河北、山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与遇难矿工家属逐一见面核实,并根据遇难矿工尸体安葬、赔偿等情况以及死亡名单综合调查核实,现已查明这起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为抢救人员)、1人失踪(张代江,重庆籍,未找到尸体)。遇难及失踪人员中,重庆籍17人、四川籍9人、河北籍5人、山西籍3人、贵州籍1人。

  三、瞒报事故情况

  (一)矿主恶意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后,矿主为逃避法律制裁,恶意瞒报,秘密安排有关人员转移遇难者尸体至山西省广灵县和河北省阳原县处理。之后,为封堵遇难者家属之口,分别以31.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金额,跟遇难者家属私下协商进行高额赔偿,总金额为1583.18万元。为进一步隐瞒事故真相,矿主派人遣散矿工,拆除设备,破坏现场,封堵井口,推倒房屋,销毁技术资料和各类账本;虚构《财产转让协议》,将该井所有产权转让给刘献银,企图一旦事情败露后,将责任推卸到刘献银身上。

  (二)县、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当天,蔚县南留庄镇主管副镇长、镇长、镇党委书记,蔚县煤炭局局长、主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等人均从不同渠道得知该井发生事故,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上级报告。之后,县委书记召开内部会议要求“不能把事捅出去”,同时安排县委宣传部门牵头、南留庄镇配合、矿主出钱收买记者、封锁消息。县长指使主管副县长派人通知矿主尽快处理事故,销毁证据,主管副县长还与矿主见面密谋具体瞒报事宜。组织所谓的调查组,搞假调查,作假笔录,写假材料,用以欺骗上级。安排人员蓄意误导上级核查,贿赂核查人员。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收受矿主贿赂,明知发生事故却不报告、不按政府分管负责人要求组织核查。

  据有关人员供述,事故发生后不久,先后有36家媒体单位、39批次、100多名记者来采访,要求了解报道事故情况。经调查,在蔚县、南留庄镇主要负责人和一些工作人员的授意或组织下,矿主共出钱260多万元,用来收买记者。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井下违规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热分解,形成自燃;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由于独眼井开采,通风混乱,导致井下作业的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不法矿主在未经任何审批、没有任何证照情况下,开凿独眼井,长期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伪造协议,行贿有关部门负责人,逃避矿井关闭。

  2.蔚县、南留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知该井属非法矿井,但在长达3年半的时间内,未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和关闭。蔚县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爆炸物品犯罪不力。蔚县供电分公司明知该井属非法矿井,却从2004年11月起擅自为其长期供电。

  3.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蔚县政府取缔关闭该井。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虽对该井非法生产问题作出了处罚,并函告蔚县政府对其依法关闭,但未督促落实。

  4.蔚县、南留庄镇党委、政府及市、县监管部门负责人与矿主搞权钱交易,致使监管失控。

  (1)蔚县县委书记涉嫌严重经济违纪违法。

  (2)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蔚县县长、主管副县长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多次收受过矿主送的钱物,有的在当地煤矿投资入股。

  (3)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利用市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失察、轻率表态的机会,以市整顿办名义下发文件,把监管、关闭该井的责任主体由蔚县政府改为开滦蔚州矿业公司,导致这个非法矿井逃避了关闭。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48人)。

  1.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人员(23人)。

  (1)李成奎,中共党员,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蔚县九龙村旅游公司董事长;蔚县基弘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蔚县政协常委,张家口市政协委员。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行贿罪,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李向奎,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公司股东。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行贿罪,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3)李发奎,中共党员,蔚县南留庄镇东寨村党支部书记,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公司股东。2008年8月28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行贿罪,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4)刘玉军,蔚县建强煤矿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5)马恒军,中共党员,山西省广灵县蕉山乡段家庄村党支部书记,蔚县建强煤矿副矿长。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隐瞒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移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