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1·4”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4日14时左右,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5万元。
  1月5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由市公安、监察、工会和沙河市政府有关同志参加的邢台市政府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1·4”透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省内水文、采矿、地质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位于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上郑村西约500m处,法人代表杨增书。该矿是一家手续齐全基建矿山企业,2004年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09年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0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了审查批准。
  该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奥陶系中统峰峰组灰岩为主要含水层,岩溶裂隙发育,透水性好,水压大,矿坑涌水量大。临时排水系统泵房设置在-80m,安装3台6寸泵,1台8寸泵,4趟6寸排水管路,水仓容量1000m?。
  该矿主竖井施工至-84.5m处,向南、北两侧开拓巷道;-80m中段已形成部分运输巷道,-80m以下已形成南一下山和南二下山,与完成的-100m和-120m中段水平运输巷连接。设计的回风井井口标高+93m,井底标高-65m,井深158m,回风竖井已施工至60m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4日,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早班22人入井作业, 1月4日12时左右,井下水量增大。14时左右,正在井下巡查的技术负责人李小芬突然发现-80m平巷由南向北出现涌水量明显增大,立即告知带班矿长朱林有,朱林有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升井,并报告井上值班矿长杨增书,18名井下作业人员陆续升井,-120m水平作业点4名工人未能及时撤离被困井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沙河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省、市、县领导亲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经过5天救援,9日10时55分,在南一下山-93m平巷入口下部发现4名被困人员,升井后经医疗机构确诊,4人均已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透水区域一带,巷道围岩为矿体,巷道以上顶板隔水层较薄,稳固性差,巷道顶板在大于90m的岩溶水水压作用下遭受破坏,导致-84m~-120m南二下山-100m岩溶水透水。
  (二)间接原因。
  1、上西铁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防探水的有关规定;
  (2)未在施工最下一个中段(-120m水平)形成永久排水系统或依据设计涌水量设置临时排水设施,致使透水后无法适应排水要求;
  (3)在-100m和-120m巷道联络巷塌堵、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情况下,安排人员作业。
  2、沙河市政府、赞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对上西铁矿安全监管不力。
  (1)沙河市赞善街道办事处对上西铁矿进行安全检查不到位。
  (2)沙河市安监局对上西铁矿进行安全检查不全面、不彻底;驻矿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3)沙河市人民政府对各项工作能够及时安排布置,但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上西铁矿“1·4”透水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涉嫌刑事犯罪人员。
  1、杨增书,男,沙河市上西铁矿法人代表,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朱林有,男,沙河市上西铁矿生产矿长兼带班矿长,防治水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魏占平,男,沙河市上西铁矿安全矿长,带班矿长兼安全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李小芬,男,沙河市上西铁矿技术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苗全生,沙河市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力,致使有关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