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5.8”特别重大事故


 

     2001年5月8日鹤岗矿务局多经总公司南山公司一井发生火灾事故,死亡54人。

    一、矿井概况

    南山公司一井位于鹤岗矿务局南山矿井田范围内,该井由新、老两对斜井组成,老井始建于1990年9月,由南山公司投资,1991年9月投产,新井建于1998年2月,由个人投资,1998年12月投产。矿井设计能力为6万吨/年,2000年实际产量6.1万吨。该井采煤方法为以掘代采,非正规采煤。现有职工335人,三班作业,隶属于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南山公司,实为“个人承包”。

    二、事故发生经过

    5月8日0时,正值井下交接时间,当班副井长从老主井入井,0时10分,走到主井车场时发现有烟,意识到井下着火,只好带领在附近的18名本班工人从老副井升井,并立即向矿调度作了汇报。当时井下共有87人,其中有33人陆续升井,幸免于难。其他54人遇难。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调查组的成立

    “5.8”事故调查组于5月10日正式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张宝明任组长,副局长王德学、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明波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全国总工会、国家监察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安全办、公安厅、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的领导及专家。至5月22日已提交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近期将在北京讨论。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由于井下+132米标高平巷入风段38#密闭内火区长期漏风,造成火区范围扩大,加之此平巷见煤段长期处于氧化状态,致使+132米标高平巷入风段见煤处自燃发火,燃透垮落引燃巷道木支架,发生火灾。其根本原因是火区管理存在漏洞。

    2、主要原因:擅自违章开工;以包代管,安全管理失控;火区管理存在漏洞;矿务局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矿井的决心不大,整顿小井工作不利;在安全管理上,矿务局领导存在重大矿、轻小井的思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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