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总厂燃大火 成品库房化灰烬

一、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1月10日下午,某县纺织总厂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仓库)发生特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24万元。该厂厂氏兼党委书记朱某,厂长办公室主任姚某,厂财务科副科长杨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8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判处姚某拘役5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

1984年以来,该厂长期积存的下脚棉堆放在原成品仓库。因受仓库容量限制,出观了堆放超高、零乱、靠墙等问题,加之仓库地面不防潮,房顶有漏雨现象,下脚棉受潮日渐形成火险隐患。

朱某平时检查工作中,发现了原成品仓库下脚棉存在的问题,但未引起重视。1935年6至8月,科长姚某某,副厂长刘某某和蔡某某等人,先后分别在朱某主持召开的四次会议上,向朱某某报安全检查情况,并提出下脚棉已积压200吨,堆量过大,要及时处理等问题。朱某没有果断地解决这一隐患。其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处理下脚棉,以致隐患爆发,酿成特大火灾。

姚某任厂办公室主任期间,于1985年7月16日,8月20日,两次收到原成科和该科与保卫科联名向厂部报送的关于解决下脚棉的《紧急报告》和《联合报告》,姚某既不转送领导传阅,也未向领导口头转达,使厂部领导未能察觉下脚棉的火灾隐患而引起高度重视。同年12月30日,某县纺织工业总公司在发出的《关于冬季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知》中指出了原成品仓库堆放下脚棉的隐患问题。姚某收到通知后,又未送厂领导传阅,也未向厂属有关部门传达,

杨某1986年1月10日下午接到厂长办公室安排其为厂部干部当夜班的通知后,答应来厂值班。当日晚,杨某却擅自不到岗值班,而在家里看电视、睡觉。大火发生后,现场无人组织、指挥抢救工作,导致了重大损失的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未尽职守。朱某身为厂长,明知原成品仓库内的下脚棉存在问题,尤其是其主持召开的四次会议上,有关人员提出及时处理下脚棉问题。朱某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务主动和职责权利,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致酿成特大火灾事故。

2.未履行职守。姚某作为厂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厂里的上传下达工作,却没有将原成科的两次火险隐患报告和县纺织工业公司的通告转送厂领导传阅,致使厂领导未能引起高度重视,表现出没有实施其职务上所要求实施的行为。

3.擅离职守。杨某被安排当夜值班,却擅自不到岗位,致使大火发生后,现场的抢救工作无人组织,指挥现于混乱,加大了损失。其行为表现为在特定的时间里离开了特定的场所,未尽到职责。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树立高度负责的精神。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活动中,必须正确履行职守,真正实施职责上所要求实施的行为,作到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和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克服解决,要坚决克服麻痹、疏忽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