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操作盲目蛮干 十朵鲜花成为焦炭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8年4月10日,江洲造船厂安技科、保卫科、消防队等工作人员准备对274号潜艇周围的地面油污进行清除。当日14时许,李某某到三○三车间上班,在没有接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明火作业施工单的情况下,将氧气阀门和乙炔阀门同时打开,拿起氧割枪试了火,然后把氧气、乙炔输气胶管及氧割枪拉到二七四号潜艇7、8号燃油压载水仓的底部,欲对艇尾部至艇首之间的第三块格子板动火切割,此时,被安技科副科长韩某某发现制止。当韩某某举步之际,李某某又对韩某某说:“我还有一点点没有割完,让我割掉吧。”韩指向站在距274号潜艇右舷不远的消防队员说,“你去找消防队员。”李某某在没有通知消防队员的情况下,又不按照《气割(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第三条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擅自动火切割,氧割枪火头引燃了格子板渗透的残油,顿时274号潜艇的7、8号舱的底部全部着火燃烧,将在该两舱内进行除锈作业10名女临时工烧死,4名女临时工烧伤,潜艇部分零件和船台小车被烧坏,造成经济损失5万多元。

李某某,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擅自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据此,瑞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瑞昌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6年。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不服从管理。李某某在没有接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明火作业施工单的情况下,擅自动火切割,被安技科长韩某某发现制止后,又擅自动火切割,引燃油污起火。

2.不按规定办事。《气割(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三条明文规定,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李切割时即没有采取防火措施,也没有向消防人员报告,导致大火失控。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使安全工作在每个职工头脑中打下烙印,始终牢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事事想安全,处处注意安全。

2.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操作规程是实践的结晶,是教训的总结,是工人操作的依据。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和事必须坚决制止,绝不能姑媳迁就。

3.加强现场管理工作。对易燃易爆场所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在隐患没有消除的情况下,无关人员要禁止到危险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