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钩烫棉花包绳 引起棉花起大火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日杂商店违背不准经销棉花的规定,用火钩烫棉包网绳,引起一场大火,给国家造成10.8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某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该店营业员杨某有期徒刑2年,以玩忽职守罪对该店副主任兰某、门市部主任张某分别判决免予刑事处分。

1983年12月20日,张某违反该门市部不经销棉花的规定,派人从商店库房拉回棉花两包,除当天内部分购—包外,另一包放在鞭炮、煤油组柜台内离火炉仅1.4米的地方,张某也不过问。当晚兰某来门市部检查工作,看到达种情况,也未予纠正,却对张某说给他留30斤。21日早,兰某再次来门市部检查工作。对上述情况仍未引起重视,之后兰某就写纸条要张某给他称30斤棉花。张某当日10时许见条后,即指令杨某称棉花。杨某在称棉花时,见棉包用麻绳网着,便顺手从火炉里拿来已经烧红的火钩烫绳子,造成重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违反规定,忽视安全。该门市部不准经销棉花,张某身为门市部主任,却违反这一规定,并对棉包放在窝火炉1.4米的情况不管不问。兰某身为日杂商店副主任,两次检查工作,发现这一危险情况不予重视,也不予纠正。二人都有严重失职行为。杨某称棉花,不注意安全,用火钩烫棉花包绳,引起大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三、防上同类事故的措施

必须严格商店经销业务范围。超出本店范围,经销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经过请示批准,严禁擅自改变规定,私自增加经营易燃品种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