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11.12”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006年11月12日19时40分,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27万元。
(一)矿井概况
南山煤矿是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尘具有爆炸性。该矿开采范围超出批准的矿界和层位,采用落后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井下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运输。2006年2月至10月,共生产销售原煤23万吨,属严重超能力生产。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井下爆炸品材料库违规存放5.2吨化学性质不稳定、易自燃的含有氯酸盐的铵油炸药,由于库内积水潮湿、通风不良,加剧了炸药中氯酸盐与硝酸铵分解放热反应,热量不断积聚导致炸药自燃,并引起库内煤炭和木支护材料燃烧。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南山煤矿违法、违规购买和储存炸药。超层越界开采,主井建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之外352.3米,与批准的设计方案主井坐标点相差506.4米,且开采未经许可的2号煤层下方的煤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煤开采期限到限,未办理证照延期手续且被有关部门暂扣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违法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混乱。未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未依法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无下井人员考勤记录,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技术管理混乱,图纸、资料不能反映井下真实情况,没有专职放炮员,井下爆破器材领用管理混乱,违规在井下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没有给下井工人配备自救器。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依规向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二是王禹乡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南山煤矿非法行为打击不力,灵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王禹乡工商行政管理所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三是灵石县王禹乡党委和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生产、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井下私藏炸药等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失察。
四是灵石县、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局)对南山煤矿长期违法生产、井下私藏炸药、违规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严重失察,有关人员在验收南山煤矿技改工程过程中把关不严。
五是灵石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发现该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对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违法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等问题失察。
六是灵石县公安局没有按规定限量审批南山煤矿爆破器材,没有及时发现南山煤矿非法购买、使用非矿用爆破器材问题。
七是灵石县、晋中市人民政府未能及时发现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未能发现南山煤矿长期存在的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违法组织生产、私购炸药等违法违规问题。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