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龙马灯饰商城仓库火灾
2002年5月15日16时1分,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民主西路40号的龙马灯饰商城16米高的大跨度二层砖混钢架结构的库房发生火灾,烧毁库房二楼至一楼的大部分灯饰商品,过火面积1620平方米,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46万元,火灾原因系未熄灭的烟头引燃灯具包装纸箱可燃物所致。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军,省委常委洛桑·灵智多杰,市长张志银,省公安厅厅长蔚振忠、副厅长张兰英,市委副书记郝鹏、张余胜,市委常委哈金玉,副市长陈冬芝、吴继德、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赵聚忠,省消防总队总队长王铁军,副总队长崔产平、王福林,政治部主任崔端,市公安局副局长何全意等省市领导亲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灭火后,省消防总队领导对此次火灾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项工作作了具体的指示。市消防支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支队主要领导任组长,聘请省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两位专家协助调查。调查组下设取证调查、现场勘查、损失核定三个工作小组,城关公安分局消防科、刑警队、皋兰路派出所抽调人员共同对这起火灾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龙马灯饰商城地处甘肃省兰州市民主西路38号院内,主营灯具、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厨房设备、电工电料等物品。该库房是1978年修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砖混钢屋架结构,屋顶为水泥盖板,库房为二层(实际被分隔成四层),高16米,长30米,宽27米,建筑面积1620平方米,内部用角钢结构分隔成22家小库房,形成隔档,存货架也是钢结构制成的,货架上存放各式灯具,增加了楼板的承载量。着火建筑东接锅炉房(长25米,宽25米),南连一栋砖木结构的食堂(长34米,宽7米)、2层高的公厕(约50平方米)、开水房(约200平方米)和两栋灯饰仓库(约400平方米),西连兰州有色冶金岩土工程总公司的两栋砖木结构的库房,北面是灯泡厂的四层玻璃车间(长66米,宽25米),车间的南侧修建一排简易库房(长50米,宽3米)。着火建筑位于各种建筑的包围之中,着火库房的门窗全部用砖墙和水泥封堵,进入内部的唯一一条通道因倒塌后堵塞,灭火人员无法进入和靠近内部进行灭火。
二、起火经过
5月15日15时左右,龙马商城2—11号个体户叶光汉办理了动火手续后,带着四名电焊工到库房二楼10号小库房焊接铁架,在焊接过程中发现北侧距其14余米处的21号小库房上方出现明火,便立即喊人救火,商城保安、员工、电焊工等前来进行灭火,并随即拨打119报警。由于货物堆放密集,呈立体状,火势很快扩大蔓延,北跨钢屋架受热变形屋顶坍塌,随后,南跨坍塌,将在现场用灭火器进行灭火的两名员工、一名电焊工埋压后死亡,坍塌的钢屋架、梁将一楼水泥楼板砸开两个大洞,致使火灾向一楼蔓延燃烧,坍塌的水泥屋顶盖板压住燃烧的房屋货物,给火灾扑救和救人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三、扑救情况
16时1分,兰州消防支队接警,立即调动东岗中队的7台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并先后调出了全市6个公安消防中队和特勤大队、第二热电厂消防队的350余名消防官兵和34台各种消防车到场扑救。经过28个小时的艰苦鏖战,从倒塌的“V”字形屋面下搜救出3名罹难者,扑灭了大火,保住了3038平方米五栋毗连的其它建筑和仓库。支队长徐天成、政委张文生到场后迅速召集副支队长狄士英、副政委张练如、参谋长王彦荣、后勤处长王鹏伟、防火处长王元基成立了火场指挥部,确定了“迅速侦察判断火情,集中优势兵力于火场,控制火势蔓延扩大”的总战术指导思想,采取了“四面包围、上下合击”的灭火战术,将着火建筑分北、南、西三个战斗段,分别由支队领导组织指挥,战训科长、警务科长负责火场供水。这时,钢结构支撑的槽形水泥板屋顶倒塌下落,呈“V”字形支撑在二楼楼板上,2名消防队员和3名商场保安人员被倒塌的建筑物砸伤,情况万分危急。救人要紧,指挥部发布第一道命令:“无关人员撤离火场,消防官兵进行紧急救人行动,防止再次发生倒塌。”一线官兵在指挥部的指挥下,救人小组搬开楼板,采取手挖肩扛铁铤撬的方法开辟通道,从孔洞中救出了2名受轻伤的消防队员和3名血流如注的保安员,“120”救护车火速送往医院救治。此墙由于倒塌,造成16米高的北墙裂缝向外弓起,摇摇欲坠,在这极其危险的环境下,指战员临危不惧,用铁锤、铁铤、撬扛,在一层距地面1.3米处每隔5米共砸开约1平方米的洞口九个,形成三面夹击的态势射水,并深入内部消灭残火,保住了东北角二间库房内的各类灯饰约300箱,并从东洞口疏散出部分灯具成品包装。
坍塌发生后,楼顶的大面积槽型楼板、钢屋架、水泥梁柱等压住了二楼正在燃烧的大量物品,形成夹层持续燃烧,整个坍塌区域一片火海,浓烟翻滚,残梁断柱纵横交错,根据现场的特殊情况,指挥员立即将2支水枪阵地转移到距燃烧建筑北侧6米的四层玻璃车间楼顶居高临下射水灭火,南面调15米登高车与北面的2支水枪形成南北夹击的攻势,东面用挖掘机距地面7米处挖开约2平方米的洞口,出一支水枪灭二楼夹层火灾。经过艰难的五个多小时的鏖战,大火于22时基本控制。
由于场地有限,水枪阵地不得不转移到玻璃车间楼顶居高临下向着火点射水冷却。挖掘机从高24米的东墙中间开挖了一个2平方米的天窗后,深入内部继续搜寻被困人员。参谋长带领龚家湾中队从西侧绕道至兰州有色冶金岩土工程总公司院内,在外墙二楼开挖2个孔洞一楼开挖3个孔洞进入两支水枪射水灭火。挖掘机挖掘平房约5米,开辟救人通道。特勤大队立即组织突击队员作好准备采用各种破拆工具破拆支撑物寻找被困人员,调15米、32米登高车配合行动,各战斗段接受命令后,向战斗目标发起了总攻,又经过6个小时的艰苦战斗,16日19时三名罹难者被营救出来,整个战斗结束。
四、火灾损失
这起火灾致死3人,2人为商场员工,1人为电焊工,皆为男性,死亡原因系在扑救火灾中被倒塌建筑物压死。过火面积16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5459630.15元。其中房屋损失315515元;库存物品损失5113943.91元(起火库房有22间小库房,21间小库房内物品核损,1间小库房内物品估损);库房改造装修损失30171.24万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459630.15元。
五、火灾原因认定
在进行大量广泛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地对火灾现场勘查,提取火灾残留物,送技术部门检测,并对火灾的初期燃烧做了模拟实验。调查组分析认定此次火灾事故,是因未熄灭的烟头引燃灯具包装纸箱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1、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组现场勘查及调查,库房屋顶的水泥盖板、钢屋架、隔断全部塌落,二楼北跨重于南跨,南跨屋顶塌落呈北低南高,北跨屋顶塌落东西高中间低,呈V字型,坍塌中心为二楼北跨的21号小库房;被烧毁的货物由东西南三个方向由内向外蔓延,以21号小库房为中心倒塌;货物的燃烧程度21号小库房最为严重,呈放射状向四周分布,烧毁程度逐渐减轻,在二楼库房的墙边、墙角处,底部堆积的货物留有没有火烧的痕迹,表明火是由21号小库房向四周蔓延的;根据坍塌、蔓延和最先发现火灾的证人证言证明,库房二楼北跨的21号小库房是起火部位。
2、起火点的认定:21号小库房西侧地面上有未燃烧尽的棉被,在棉被上方是塌落下来上层的货架木板,木板上面留有明显炭化痕迹,下面无烟熏痕迹,表明火是从上往下燃烧蔓延的;北侧塌落的货钢架上部的火烧痕迹明显重于下方,表明火是从上向下燃烧的;在21号小库房楼梯入口处下方由南向北清理时,货物炭化程度逐渐加重,吊灯上的玻璃受熔化后变形软化程度呈现北侧强于南侧,边部留有包装箱燃烧残痕,呈南高北低状态,表明火是从北向南燃烧的;以及当时最先发现火灾的商城2—11号个体户业主叶光汉的证言与现场勘查分析的结果是一致的,起火点位于库房二楼北跨21号小库房二层西北侧。
3、起火原因的认定:调查组认为,能够引起此火灾的原因会有电气线路故障;电焊及电焊机使用引起的电气线路故障;自燃;吸烟;放火等五种可能。
经过调查组对现场电气线路的专项勘查,用仪器对接地电阻的测量,分析排除了电气线路,电焊及电焊机使用引起的电气线路故障所致火灾的可能;而库房二楼没有存放自燃性货物,也可排除自燃火灾;经过分局刑警对可疑人员的排查及消防现场勘查,也排除了放火的可能。
从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技术测试等证据证明,吸烟遗留火种是引起这起火灾的唯一直接因素。现场勘查表明起火点在21号小库房二层的北侧靠西,除人为火种外无任何火源。调查证实,发生火灾当日上午10时至中午12时30分,21号小库房有两名员工在整理库存货物,其中有一人使用气体打火机在小库房内吸“555”牌香烟。经测试21号小库房灯具包装纸箱自燃点为318℃,燃烧的烟头表面温度405℃,中心温度780℃,《火灾原因调查手册》资料证明,燃烧的烟头足够引燃纸箱这类可燃物的。在模拟库房内烟头点燃实验中,也证明未熄灭的烟头足以引燃灯具包装纸箱等可燃物。
对比分析认定:此起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熄灭的烟头引燃灯具包装纸箱可燃物所致。
六、火灾事故主要教训
1、龙马灯饰商城库房原为兰州灯泡厂的包装材料厂厂房,龙马灯饰商城租用后,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改建成为库房使用,给该库房的消防安全带来了先天性的隐患。
2、龙马灯饰商城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员工教育不够,致使在库房内违反制度吸烟,引起火灾发生。
3、兰州灯泡厂出租厂房,改变了原使用性质,未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采取有效的防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军,省委常委洛桑·灵智多杰,市长张志银,省公安厅厅长蔚振忠、副厅长张兰英,市委副书记郝鹏、张余胜,市委常委哈金玉,副市长陈冬芝、吴继德、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赵聚忠,省消防总队总队长王铁军,副总队长崔产平、王福林,政治部主任崔端,市公安局副局长何全意等省市领导亲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灭火后,省消防总队领导对此次火灾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项工作作了具体的指示。市消防支队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支队主要领导任组长,聘请省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两位专家协助调查。调查组下设取证调查、现场勘查、损失核定三个工作小组,城关公安分局消防科、刑警队、皋兰路派出所抽调人员共同对这起火灾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龙马灯饰商城地处甘肃省兰州市民主西路38号院内,主营灯具、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厨房设备、电工电料等物品。该库房是1978年修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砖混钢屋架结构,屋顶为水泥盖板,库房为二层(实际被分隔成四层),高16米,长30米,宽27米,建筑面积1620平方米,内部用角钢结构分隔成22家小库房,形成隔档,存货架也是钢结构制成的,货架上存放各式灯具,增加了楼板的承载量。着火建筑东接锅炉房(长25米,宽25米),南连一栋砖木结构的食堂(长34米,宽7米)、2层高的公厕(约50平方米)、开水房(约200平方米)和两栋灯饰仓库(约400平方米),西连兰州有色冶金岩土工程总公司的两栋砖木结构的库房,北面是灯泡厂的四层玻璃车间(长66米,宽25米),车间的南侧修建一排简易库房(长50米,宽3米)。着火建筑位于各种建筑的包围之中,着火库房的门窗全部用砖墙和水泥封堵,进入内部的唯一一条通道因倒塌后堵塞,灭火人员无法进入和靠近内部进行灭火。
二、起火经过
5月15日15时左右,龙马商城2—11号个体户叶光汉办理了动火手续后,带着四名电焊工到库房二楼10号小库房焊接铁架,在焊接过程中发现北侧距其14余米处的21号小库房上方出现明火,便立即喊人救火,商城保安、员工、电焊工等前来进行灭火,并随即拨打119报警。由于货物堆放密集,呈立体状,火势很快扩大蔓延,北跨钢屋架受热变形屋顶坍塌,随后,南跨坍塌,将在现场用灭火器进行灭火的两名员工、一名电焊工埋压后死亡,坍塌的钢屋架、梁将一楼水泥楼板砸开两个大洞,致使火灾向一楼蔓延燃烧,坍塌的水泥屋顶盖板压住燃烧的房屋货物,给火灾扑救和救人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三、扑救情况
16时1分,兰州消防支队接警,立即调动东岗中队的7台消防车赶赴现场扑救,并先后调出了全市6个公安消防中队和特勤大队、第二热电厂消防队的350余名消防官兵和34台各种消防车到场扑救。经过28个小时的艰苦鏖战,从倒塌的“V”字形屋面下搜救出3名罹难者,扑灭了大火,保住了3038平方米五栋毗连的其它建筑和仓库。支队长徐天成、政委张文生到场后迅速召集副支队长狄士英、副政委张练如、参谋长王彦荣、后勤处长王鹏伟、防火处长王元基成立了火场指挥部,确定了“迅速侦察判断火情,集中优势兵力于火场,控制火势蔓延扩大”的总战术指导思想,采取了“四面包围、上下合击”的灭火战术,将着火建筑分北、南、西三个战斗段,分别由支队领导组织指挥,战训科长、警务科长负责火场供水。这时,钢结构支撑的槽形水泥板屋顶倒塌下落,呈“V”字形支撑在二楼楼板上,2名消防队员和3名商场保安人员被倒塌的建筑物砸伤,情况万分危急。救人要紧,指挥部发布第一道命令:“无关人员撤离火场,消防官兵进行紧急救人行动,防止再次发生倒塌。”一线官兵在指挥部的指挥下,救人小组搬开楼板,采取手挖肩扛铁铤撬的方法开辟通道,从孔洞中救出了2名受轻伤的消防队员和3名血流如注的保安员,“120”救护车火速送往医院救治。此墙由于倒塌,造成16米高的北墙裂缝向外弓起,摇摇欲坠,在这极其危险的环境下,指战员临危不惧,用铁锤、铁铤、撬扛,在一层距地面1.3米处每隔5米共砸开约1平方米的洞口九个,形成三面夹击的态势射水,并深入内部消灭残火,保住了东北角二间库房内的各类灯饰约300箱,并从东洞口疏散出部分灯具成品包装。
坍塌发生后,楼顶的大面积槽型楼板、钢屋架、水泥梁柱等压住了二楼正在燃烧的大量物品,形成夹层持续燃烧,整个坍塌区域一片火海,浓烟翻滚,残梁断柱纵横交错,根据现场的特殊情况,指挥员立即将2支水枪阵地转移到距燃烧建筑北侧6米的四层玻璃车间楼顶居高临下射水灭火,南面调15米登高车与北面的2支水枪形成南北夹击的攻势,东面用挖掘机距地面7米处挖开约2平方米的洞口,出一支水枪灭二楼夹层火灾。经过艰难的五个多小时的鏖战,大火于22时基本控制。
由于场地有限,水枪阵地不得不转移到玻璃车间楼顶居高临下向着火点射水冷却。挖掘机从高24米的东墙中间开挖了一个2平方米的天窗后,深入内部继续搜寻被困人员。参谋长带领龚家湾中队从西侧绕道至兰州有色冶金岩土工程总公司院内,在外墙二楼开挖2个孔洞一楼开挖3个孔洞进入两支水枪射水灭火。挖掘机挖掘平房约5米,开辟救人通道。特勤大队立即组织突击队员作好准备采用各种破拆工具破拆支撑物寻找被困人员,调15米、32米登高车配合行动,各战斗段接受命令后,向战斗目标发起了总攻,又经过6个小时的艰苦战斗,16日19时三名罹难者被营救出来,整个战斗结束。
四、火灾损失
这起火灾致死3人,2人为商场员工,1人为电焊工,皆为男性,死亡原因系在扑救火灾中被倒塌建筑物压死。过火面积16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5459630.15元。其中房屋损失315515元;库存物品损失5113943.91元(起火库房有22间小库房,21间小库房内物品核损,1间小库房内物品估损);库房改造装修损失30171.24万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459630.15元。
五、火灾原因认定
在进行大量广泛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细致地对火灾现场勘查,提取火灾残留物,送技术部门检测,并对火灾的初期燃烧做了模拟实验。调查组分析认定此次火灾事故,是因未熄灭的烟头引燃灯具包装纸箱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1、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组现场勘查及调查,库房屋顶的水泥盖板、钢屋架、隔断全部塌落,二楼北跨重于南跨,南跨屋顶塌落呈北低南高,北跨屋顶塌落东西高中间低,呈V字型,坍塌中心为二楼北跨的21号小库房;被烧毁的货物由东西南三个方向由内向外蔓延,以21号小库房为中心倒塌;货物的燃烧程度21号小库房最为严重,呈放射状向四周分布,烧毁程度逐渐减轻,在二楼库房的墙边、墙角处,底部堆积的货物留有没有火烧的痕迹,表明火是由21号小库房向四周蔓延的;根据坍塌、蔓延和最先发现火灾的证人证言证明,库房二楼北跨的21号小库房是起火部位。
2、起火点的认定:21号小库房西侧地面上有未燃烧尽的棉被,在棉被上方是塌落下来上层的货架木板,木板上面留有明显炭化痕迹,下面无烟熏痕迹,表明火是从上往下燃烧蔓延的;北侧塌落的货钢架上部的火烧痕迹明显重于下方,表明火是从上向下燃烧的;在21号小库房楼梯入口处下方由南向北清理时,货物炭化程度逐渐加重,吊灯上的玻璃受熔化后变形软化程度呈现北侧强于南侧,边部留有包装箱燃烧残痕,呈南高北低状态,表明火是从北向南燃烧的;以及当时最先发现火灾的商城2—11号个体户业主叶光汉的证言与现场勘查分析的结果是一致的,起火点位于库房二楼北跨21号小库房二层西北侧。
3、起火原因的认定:调查组认为,能够引起此火灾的原因会有电气线路故障;电焊及电焊机使用引起的电气线路故障;自燃;吸烟;放火等五种可能。
经过调查组对现场电气线路的专项勘查,用仪器对接地电阻的测量,分析排除了电气线路,电焊及电焊机使用引起的电气线路故障所致火灾的可能;而库房二楼没有存放自燃性货物,也可排除自燃火灾;经过分局刑警对可疑人员的排查及消防现场勘查,也排除了放火的可能。
从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技术测试等证据证明,吸烟遗留火种是引起这起火灾的唯一直接因素。现场勘查表明起火点在21号小库房二层的北侧靠西,除人为火种外无任何火源。调查证实,发生火灾当日上午10时至中午12时30分,21号小库房有两名员工在整理库存货物,其中有一人使用气体打火机在小库房内吸“555”牌香烟。经测试21号小库房灯具包装纸箱自燃点为318℃,燃烧的烟头表面温度405℃,中心温度780℃,《火灾原因调查手册》资料证明,燃烧的烟头足够引燃纸箱这类可燃物的。在模拟库房内烟头点燃实验中,也证明未熄灭的烟头足以引燃灯具包装纸箱等可燃物。
对比分析认定:此起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熄灭的烟头引燃灯具包装纸箱可燃物所致。
六、火灾事故主要教训
1、龙马灯饰商城库房原为兰州灯泡厂的包装材料厂厂房,龙马灯饰商城租用后,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改建成为库房使用,给该库房的消防安全带来了先天性的隐患。
2、龙马灯饰商城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员工教育不够,致使在库房内违反制度吸烟,引起火灾发生。
3、兰州灯泡厂出租厂房,改变了原使用性质,未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采取有效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