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9.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事故概况
2008年9月20日22时49分,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的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
据初步勘察,起火建筑为一栋四层半综合楼,该楼房一层为旧货市场,二层为茶馆,三层为该俱乐部,四层及楼顶半层为办公室及员工宿舍。
该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擅自开业,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事发时现场人员约300余人。
2.原因分析
经公安消防部门勘察分析,初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俱乐部演职人员使用自制礼花弹手枪发射礼花弹,引燃天花板的聚胺脂泡沫所致。
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有关单位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不力,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二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三是从业人员和公众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必要的自救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不力。
3.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公安部门已对舞王俱乐部法人代表、董事长王静及舞王俱乐部股东、管理人员等14人刑事拘留。
给予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龙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蒋伟标,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主任黄勇、副主任谢少辉、龙岗街道综合执法队队长巫胜龙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