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大树子煤矿“3.12”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1年3月12日16时15分,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大树子煤矿发生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7人,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

  二、事故原因
  (1)事故发生时,该矿属整改期间。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批准就擅自生产。
  (2)该矿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上山接近断层掘进作业时,矿上未采取任何措施,且当班矿长出井,瓦检员身兼多职不坚守瓦检员岗位,瓦检记录无专人保管,井下无瓦斯牌板。事故发生后,瓦检员擅自烧毁瓦检记录。包括矿长、瓦检员、特殊工种人员均无证上岗。
  (3)该矿风机安装严重违章。主扇风机安设在风井井筒内,距井口近50米处,且与一台局扇并联使用。致使电工在事故发生后因入井启动风机中毒窒息死亡。
  (4)井下电器管理混乱。电工无证上岗,防爆电器开关一个接口进多头电缆,接线盒失爆、非防爆电器下井使用等。
  (5)县煤炭局安全管理站、城关镇煤管站在2001年2月12日和2月28日的联合安全检查时未对该矿的风机安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安全检查中存在检查不细、要求不严、执法不够规范、督促整改不力等问题。

  三、事故处理结果
  (1)当班矿长、当班瓦检员,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县煤炭局安全管理站站长、城关镇煤管站站长,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县煤炭局副局长(2人)、县矿管办主任,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县煤炭局局长、副县长,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摘自《中国安全生产年鉴》